離婚財產怎么處理的

導讀:
原則上,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協議,按《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是書面的,口頭約定無效。如果夫妻間未對財產進行書面的約定或公證財產歸誰所有,應按《婚姻法》第十七、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處理。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那么離婚財產怎么處理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則上,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協議,按《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是書面的,口頭約定無效。如果夫妻間未對財產進行書面的約定或公證財產歸誰所有,應按《婚姻法》第十七、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處理。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關于離婚財產怎么處理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則上,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要確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應按《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要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要經夫妻雙方共同協商約定,簽定協商協議書,協議書中所確定的財產即為一方所有的財產,所簽定的協議書,從雙方簽字時生效。對生的協議書也可以進行公證。
對婚前財產,在關系明確的前提下,可申請財產公證,經公證的財產亦是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如果認為協議或經公證的財產內容要改變,應重新簽定協議書,重新進行公證,或者見證,不經過法定程序,改變是無效的。
夫妻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協議,按《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是書面的,口頭約定無效。
如果夫妻間未對財產進行書面的約定或公證財產歸誰所有,應按《婚姻法》第十七、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處理。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法律規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處分的財產。
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依約定產生,如沒有約定的,則適用法律規定。
這次婚姻法的修改(以下簡稱2001年婚姻法),在借鑒國外立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首次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