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離婚財產證據

導讀:
房產情況是如今離婚爭議中最主要的財產分割內容。在離婚爭議中,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在財產保險種類下,已交納的保險費及已獲得的保險金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人壽保險種類下,只有已交納的保險費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保險金,則因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那么如何收集離婚財產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產情況是如今離婚爭議中最主要的財產分割內容。在離婚爭議中,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在財產保險種類下,已交納的保險費及已獲得的保險金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人壽保險種類下,只有已交納的保險費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保險金,則因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關于如何收集離婚財產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財產分割中涉及的銀行存款問題,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的銀行存款余額;二是在訴訟過程中或起訴以前對方轉移的存款應為賠償之訴。為此,在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時,要調查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存款余額及一定期限內的存取款明細。
一般來說,股票賬戶內的資金由兩部分構成:一為股票的當前市場價值。一為股票資金賬戶內的余額。實踐中常出現爭議的是,由于股票的市場價值波動性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現貶損的情況,此時該以何種價格標準進行分割就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法院會取一個時間點(一定期限內的平均值)確定股票的價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對價給另一方。
房產情況是如今離婚爭議中最主要的財產分割內容。配偶在多數情況下知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有多少套住房,但仍有不少粗心的妻子,若家庭中購買有多套住房的時候,只知道小區名稱,具體在哪單元幾層幾號就不知道了,有的甚至只知道大致的方位。使得調查起來增添不少的麻煩。
隨著經濟的發展,保險日益走人人們的生活。家庭中的保險一般涉及兩類,一為財產保險,一為人壽保險。此兩類保險,基于保險公司的不同,又有多種保險品種。在離婚爭議中,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在財產保險種類下,已交納的保險費及已獲得的保險金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人壽保險種類下,只有已交納的保險費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保險金,則因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