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重婚的認定規定

導讀:
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基于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必須滿足一個基本條件,重婚罪的前婚屬于合法婚姻。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的制度。“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那么對重婚的認定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基于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必須滿足一個基本條件,重婚罪的前婚屬于合法婚姻。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的制度。“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關于對重婚的認定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從司法實務來看,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五種類型:
1、兩個法律婚,即先后與兩個以上的人登記結婚;
2、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即在未與合法配偶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
3、未婚而重婚,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
4、先事實婚后法律婚;
5、兩個事實婚。
基于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必須滿足一個基本條件,重婚罪的前婚屬于合法婚姻。所以第四種和第五種兩種情形較為特殊,必須滿足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才受法律保護。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的制度。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結婚。“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締結婚姻關系的人;而是相婚者,即本人無配偶,但明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已有配偶又故意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