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離婚的能否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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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家暴
反家暴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同樣適用。
遭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此外,受害人還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保護自己。
二、因家暴離婚的可獲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這明確表明了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因為家庭暴力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給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更進一步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所有權要求的損害賠償,不僅包括物質損害賠償,還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則由受訴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因家庭暴力而請求損害賠償的,通常是在離婚時提出。如果在離婚時沒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并且在協議離婚時沒有明確放棄這項請求,那么,在辦理離婚登記一年內,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對方如果不同意,受害方可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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