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3月1日全文解讀

導讀:
”這意味著有同居關系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約束。那么反家暴法3月1日全文解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意味著有同居關系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約束。關于反家暴法3月1日全文解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經常性謾罵恐嚇也構成家暴
在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
可以明顯地看出,“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侵害行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換言之,那些經常在家里被打罵的“火巴耳朵”們,也是家暴受害者。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行為也定義為家庭暴力行為,這樣,將為社會力量介入干預相關家庭糾紛提供法律支持。
二、發現家暴不報案將擔責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其他單位,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責任、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我們在法律上規定,對于不報告的情形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三、同居時實施暴力適用反家暴法
反家暴法附則中還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有同居關系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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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告誡書可作家暴證據
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處理以后,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那么公安機關就對他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可以給他出具一個告誡書。這個告誡書要記錄加害人的身份問題、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這個告誡書可以成為法院審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證據。
五、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當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狀況,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應受理。對一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強制、威嚇無法進行申請的特殊人,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還可以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必須受理,法院一般情況下在72小時內要做出裁定,是發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是不發,特殊情況須在24小時內做出。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出,對潛在的加害人可以實現有效威懾,有利于當事人盡快回歸正常的生活秩序。
六、受害者可以減免訴訟費用
遭受家暴的一方,往往是家庭中弱勢的一方,甚至沒有經濟能力,這為其訴訟維權增加了困難。
對此,反家暴法規定,對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這意味著在起訴時,當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時,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請緩交訴訟費;在判決時,即使原告方的訴訟請求沒有被全部支持,只要經審理認定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法院也應當視情形對原告方承擔的訴訟費作出減免。
(責任編輯: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