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應如何取證

導讀:
反家暴草案的規定反家暴草案明確了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依據,這無疑給家庭暴力的認定提供了證據支持和保障,同時為受害人收集證據指明了方向,也加強了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必要性。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那么家暴應如何取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反家暴草案的規定反家暴草案明確了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依據,這無疑給家庭暴力的認定提供了證據支持和保障,同時為受害人收集證據指明了方向,也加強了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必要性。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關于家暴應如何取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庭暴力如何取證
1、遭受暴力侵害后,要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發、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2、遭遇多次家暴的受害者,平時就需要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以便離婚訴訟時作為證據。
3、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這時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4、收集錄音證據時要注意,有些錄音所要證明的事實并不是整個案情的重點,因此法官未必有耐心聽完。
因此,如果時間很長,要把核心部分適當程度承前帶后地截取出來,盡量不要占用法官太長的時間,然后制作成光盤。在錄音時效果盡量清楚,最好達到一聽就能分辨出是誰在說話的程度;內容盡可能簡練,以得到對方的確認意思表示為成功標準;在開庭時注意攜帶播放設備以備不時之需。
反家暴草案的規定
反家暴草案明確了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依據,這無疑給家庭暴力的認定提供了證據支持和保障,同時為受害人收集證據指明了方向,也加強了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必要性。
此外,反家暴草案還規定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再依附于其他訴訟程序,這無疑能夠更好的保護家暴的受害者。受害者能夠拿起法律武器,社會各方共同努力抵制家庭暴力,讓施暴者收到懲戒,維護婚姻的尊嚴與社會的穩定。
具體法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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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責任編輯: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