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施暴算家庭暴力嗎?

導讀:
具有家庭寄養關系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另外,《江蘇省反對家庭暴力條例》將在5年內制定出臺。”婦聯部門的一名專家表示,“按現有法律規定,未婚同居遭遇暴力后,我們通常建議報警。這意味著,未婚同居遭遇暴力,可以參照家暴告誡制度執行。意見稿強調,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未婚同居施暴算家庭暴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具有家庭寄養關系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另外,《江蘇省反對家庭暴力條例》將在5年內制定出臺。”婦聯部門的一名專家表示,“按現有法律規定,未婚同居遭遇暴力后,我們通常建議報警。這意味著,未婚同居遭遇暴力,可以參照家暴告誡制度執行。意見稿強調,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關于未婚同居施暴算家庭暴力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專家解讀:未婚同居發生暴力屬不屬“家暴”
征求意見稿: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關系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薛寧蘭表示,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具有婚姻、血緣、扶養等親密關系的人員之間的。
根據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說明,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江蘇去年出臺的《江蘇省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未婚同居遭遇暴力,可以參照家暴告誡制度執行。另外,《江蘇省反對家庭暴力條例》將在5年內制定出臺。
江蘇做法:同居期間的暴力侵害可參照家暴告誡制處理
“從婦聯各個點的接待情況看,戀愛期同居遭遇暴力的現象是存在的。”婦聯部門的一名專家表示,“按現有法律規定,未婚同居遭遇暴力后,我們通常建議報警。”
與征求意見稿不同的是,江蘇去年出臺的《江蘇省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中第十六條規定:具有同居關系或者曾經有過配偶關系者之間的暴力侵害行為可以參照本辦法處理。這意味著,未婚同居遭遇暴力,可以參照家暴告誡制度執行。
警方可對輕微家暴書面告誡
征求意見稿:家庭暴力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書面告誡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并將告誡書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page]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律學研究所教授劉莘說,告誡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輕微家庭暴力行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導。
他指出,江蘇等地實行的公安機關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可以為國家立法提供實踐參考。
劉莘表示,行政指導雖是軟法范疇,但對家庭暴力行為的防治和懲戒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告誡后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必要情況下,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處理該案件的酌定從重情節等。
江蘇做法:家暴告誡書已成為離婚索賠依據
省婦聯專家提醒,如果家庭成員之間發生輕微暴力事件,暴力行為不觸及《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等規定,也可申請家庭暴力告誡書。他指出,一旦施暴者再次實施家暴,可以加重處罰,且家暴告誡書作為離婚索賠的重要依據。今年7月,南京一市民就曾以此離婚并索賠。
政府提供應急庇護和短期生活救助
征求意見稿: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指定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和短期生活救助。
意見稿強調,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勵和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對經濟確有困難但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受害人,減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務費用。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委托人申請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司法鑒定費用。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稿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減收、免收或者緩收訴訟費用。
江蘇現狀:不愿家丑外揚,很少有人住庇護所
早在2002年,南京第一家家庭暴力庇護所就成立了,隨后陸陸續續還有更多的庇護所成立。然而,此前,現代快報記者探訪調查發現,一些人因為不愿意家丑外揚,住到庇護所的寥寥無幾。[page]
比如,早在2002年底,當時的南京小市街道就成立了南京市最早的婦幼庇護所。然而,這個庇護所成立3年從沒受傷婦女前來尋求庇護,唯一一個住進庇護所的是一個找不到家的7歲小女孩。后來,因為這個原因,2005年這個庇護所被取消了。
據了解,目前,南京市婦聯和江蘇省婦聯都設有家庭暴力庇護所。即發現家暴現象后,受害者可到婦聯和民政部門聯合設置的點尋求臨時庇護。那該如何申請?受害者到相關的婦聯部門申報,由工作人員審核后開具介紹信,要求家庭暴力庇護所予以接待。
每年近10萬個家庭因家暴解體
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家庭暴力現象在我國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它不僅發生在夫妻之間,還多發于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與年邁父母之間。
據統計,全國2.7億個家庭中,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高達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
法院可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
征求意見稿: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表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首要目標是保護受害人,而非懲罰加害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能夠防止家庭暴力演變成惡性刑事案件,將事后懲罰變為了事前保護,對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義。
肖建國說,考慮到施暴人對家庭財產的經濟控制很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安全的隱患,如果要求受害人就家庭財產問題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既不經濟,也徒增負擔,因此保護范圍應當擴展到與受害人人身安全相關的財產領域。[page]
監護人施暴將撤銷監護資格
征求意見稿: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依法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但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薛寧蘭表示,監護人向被監護人(例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除承擔相關民事責任外,情節嚴重的,還可依法被中止或撤銷監護人資格。
發現家暴未報案相關單位或擔責
征求意見稿: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未依照上述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授林建軍認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需要社會各種力量協同參與、系統應對。司法行政機關、居委會、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新聞媒體、工青婦組織等因其工作性質和職責,是預防家暴的重要力量。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雪梅表示,對遭受家庭暴力兒童的保護需要設計一套社會和國家主動干預的制度,其中包括,必須明確能與兒童親密接觸的人員的強制報告義務,以及不報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以確保侵害案件及早被干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