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對方不出庭怎么辦

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也就是說,法院用包括公告在內的送達方式傳喚被告后,經過合法傳喚程序后,仍然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就是只有原告到庭的情況下,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并做出判決。因此,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當準予離婚。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么離婚訴訟對方不出庭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也就是說,法院用包括公告在內的送達方式傳喚被告后,經過合法傳喚程序后,仍然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就是只有原告到庭的情況下,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并做出判決。因此,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當準予離婚。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關于離婚訴訟對方不出庭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也就是說,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通知被告應訴答辯,但如果被告不配合訴訟的,不接收原告的起訴材料或者故意躲避的,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公告向被告送達,公告期滿,即視為已經送達給被告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也就是說,法院正常送達傳票后,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再次傳喚,如經兩次以上正常傳喚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仍然拒到庭的,如果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被告強制到庭。
最關鍵的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也就是說,法院用包括公告在內的送達方式傳喚被告后,經過合法傳喚程序后,仍然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就是只有原告到庭的情況下,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并做出判決。
所以,在民事訴訟中被告拒絕配合的,可能審理的時間會變長了,但依法不影響原告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甚至被告不到庭訴訟,視為主動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在證據采信上對原告有利。為了更好的說明相關的法律問題,現在小編分享一則實務案例,以供大家參考。
1、法院如何認定夫妻分居?
共同生活是夫妻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如果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關系只是名分。因此,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當準予離婚。但是,要注意,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并且滿2年的時間,法院才會予以判離。
2、法院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權利、不過夫妻性生活。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說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說清分居是不是因為感情不和。比如當事人一方在國外,4年未歸,一方在國內;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愿意離婚的一方萬千可以說是因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問題導致分居的,這會對法院認定帶來障礙。因此,必須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是的法院確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離。當然實踐中,這是困難的。
(3)分居已滿兩年。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事件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才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審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7條曾規定,夫妻分居滿三年人民法院才可以判離,現在《婚姻法》規定為2年,更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