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傷害有哪些,如何起訴離婚

導讀: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那么起訴離婚的傷害有哪些,如何起訴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關于起訴離婚的傷害有哪些,如何起訴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破壞僅有的感情。
2、時間較長。
3、有時候一次起訴如果對方不同意,無法離婚,需要六個月后重新起訴。
4、感情破裂的證據不好找。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法院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調解成功,訴訟結束);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對于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準予離婚。
另外,法律還有特別規定: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