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判給男方了有探視權嗎?

導讀: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那么離婚孩子判給男方了有探視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關于離婚孩子判給男方了有探視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探視作為一個父親、母親的合法權利,不能剝奪,如果探視對孩子不利,可以減少探視。也就是說,離婚后不讓探視孩子本身就是違法的,而不給撫養費也是違背法律的,不能因為人家違法在先,就可以跟著違法,法律不能如此解讀。離婚后不讓探視孩子,也可以依法起訴,爭取屬于我們的權利,同樣,不支付撫養費,對方也可以起訴,要求你履行義務。
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該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同時也規定了有關探望權的判決和裁定是執行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