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由哪個撫養?根據上面定的

導讀:
原告韓某與被告金某于2009年4月5日協議離婚,雙方所生一子隨被告金某共同生活,原告韓某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500元,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房產a歸原告韓某和兒子所有,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2009年12月28日,韓某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原、被告所生一子隨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金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庭審開始時,被告金某擔心原告韓某取得兒子的撫養權之后,擅自處分房產a,從而損害兒子的利益,故被告抵觸情緒很強烈。那么夫妻離婚孩子由哪個撫養?根據上面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韓某與被告金某于2009年4月5日協議離婚,雙方所生一子隨被告金某共同生活,原告韓某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500元,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房產a歸原告韓某和兒子所有,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2009年12月28日,韓某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原、被告所生一子隨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金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庭審開始時,被告金某擔心原告韓某取得兒子的撫養權之后,擅自處分房產a,從而損害兒子的利益,故被告抵觸情緒很強烈。關于夫妻離婚孩子由哪個撫養?根據上面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子女歸誰撫養要本著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結合雙方撫養能力和條件決定。具體有以下幾個辦法:
1、兩周歲以下子女一般歸母親撫養。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親不盡撫養義務或有嚴重違法行為不利于子女成長的,可以由父親撫養。
2、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病癥、嚴重不良惡習,有可能影響子女身體健康,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3、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或者在訴訟中明確表示不愿撫養子女,男方表示要求撫養子女的。
4、子女無法隨女方生活的,如離婚后女方因無固定住所,因病殘生活難以自理、外出打工等等。
5、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6、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7、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人。
8、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9、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10、子女隨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11、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12、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值得注意的是十周歲以上的子女雖然從法律上進已不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個別子女由于身體素質、智力發育的原因,不具有相應的辨別能力,對這種情況就不宜按照子女的意見決定其隨父或隨母生活。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一般由生父母撫養。當繼父或繼母要求繼續撫養教育時,其子女已滿十周歲并表示愿意隨繼父或繼母生活的,也可由繼父或繼母撫養并隨其共同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以此為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原告韓某與被告金某于2009年4月5日協議離婚,雙方所生一子隨被告金某共同生活,原告韓某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500元,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房產a歸原告韓某和兒子所有,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2009年7月,被告金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2年現關押于某監獄。2009年12月28日,韓某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原、被告所生一子隨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金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因被告金某被關押于監獄,故法官到監獄開庭。庭審開始時,被告金某擔心原告韓某取得兒子的撫養權之后,擅自處分房產a,從而損害兒子的利益,故被告抵觸情緒很強烈。后經過調解,被告金某的心結被打開,最終,原、被告達成協議,兒子隨原告韓某共同生活,被告金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
本案處理的難點不在于撫養關系的變更,而在于撫養子女一方能否單獨處分子女的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的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依此款規定,即使夫妻雙方沒有離婚,除為子女的利益外,也不得處分子女的財產。《民法通則》第18條第3款的規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此規定,若夫妻雙方離婚,一方損害子女利益,另一方可以請求撤銷其監護資格,也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本案中,被告金某對原告韓某可能擅自處分房產a從而損害兒子利益的擔心是多余的,因為,韓某處分房產a的前提是必須為了兒子的利益,否則,被告金某作為兒子的另一位監護人可以要求撤銷a的監護資格,也可以要求原告韓某賠償相應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