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離婚適用哪國法律

導讀:
涉外離婚案件適用哪國的法律進行審理,是涉外離婚案件的前提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二十六條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那么涉外婚姻離婚適用哪國法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涉外離婚案件適用哪國的法律進行審理,是涉外離婚案件的前提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二十六條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關于涉外婚姻離婚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涉外離婚案件適用哪國的法律進行審理,是涉外離婚案件的前提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六條: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條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夫妻人身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五條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條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條收養的條件和手續,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關系的解除,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條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
第三十條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
1、我國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