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婚同居的探討

導讀:
非婚同居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早已普遍地存在于現實生活當中。非婚同居的第三種形式是老年同居模式。那么對非婚同居的探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婚同居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早已普遍地存在于現實生活當中。非婚同居的第三種形式是老年同居模式。關于對非婚同居的探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婚同居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早已普遍地存在于現實生活當中。在我國,長期以來,由于社會道德及法律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婚姻是通向家庭和性生活的唯一合法橋梁。然而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由于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中國婚姻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變化,非婚同居現象明顯增多,呈逐年上升的態勢,越來越多的人認同并采取同居生活方式。本文分析了非婚同居現象產生的原因、非婚同居關系的分類模式及其法律地位。
一、非婚同居關系的分類模式及產生原因。
第一種,事實婚姻模式,當代中國非婚同居關系的最普遍的表現方式。事實婚姻是指符合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的男女雙方沒有經過登記,以夫妻關系長久、持續地同居生活的一種婚姻形式。事實婚姻是我國現實生活中廣泛存在的一種客觀的婚姻形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從歷史上來看,長期盛行儀式婚制度的舊的婚俗的影響是最主要的,另外由于婚姻法宣傳力度不夠廣不夠深,婚姻當事人法制觀念的淡薄等原因最終導致事實婚姻在我國的大量存在。
第二種表現模式——試婚模式。在《家庭》雜志的一項調查中,l/6的人明確表示同居是出于試婚目的,25%的同居者認為同居可以為正式結婚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24%的同居者認為同居有助于日后正式結婚后夫妻幸福和諧以及24%同居者認為同居是為了發現雙方不合適時容易分手,這表明試婚是同居者的主要動機。
非婚同居的第三種形式是老年同居模式。目前社會上的非婚同居人群不只局限于年輕男女,越來越多的老年人也在不斷加入這一行列。然而老年人的再婚問題又往往會因為子女的反對和財產的糾紛等問題存在很大的阻力,因此同居生活滿足了他們的愿望,既能夠相互照應,又能不結婚領證,也就不存在財產繼承和子女的負擔的問題了。
二、非婚同居關系的法律地位
近20年來,由于非婚同居現象的大量存在并在世界范圍內呈與日俱增的發展態勢,許多西方國家開始改變其傳統的態度,對非婚同居進行法律上的規范和調整。英國在l972年之前對于非婚同居,議會和司法實踐均不予以承認,但是l972年的一個判例確定了一個原則,允許同居者能占有對方的房子,議會也允許同居者在他方死后請求撫養費。在瑞典,l975年的一項法律規定,認可同居雙方有權就對方遭受人身傷害索取撫恤金或請求賠償,而司法機關卻不受理前合法妻子索要贍養費的訴訟,其原因是該男子早已與另一女子同居結合,等于重新結婚。l997年以來,由于美國社會只有約30%的家庭是傳統家庭,其他70%都是非傳統家庭,包括單親家庭以及非婚同居家庭,舊金山、紐約、西雅圖等城市制定了“同居伴侶關系法令”對非婚同居者有條件地給予保護。
在我國,不論是l950年的《婚姻法》還是l980年的《婚姻法》,甚至是2001年4月28日實施的修改后的《婚姻法》都對非婚同居只字不提,那么非婚同居在我國到底合不合法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也就是說,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法”的基本原則,既然我們的憲法和婚姻法部沒有明確規定同居關系違法,就只能認為至少法律上是默認非婚同居的合法的,前兩條司法解釋事實上也是承認了同居關系的合法性。雖然說非婚同居關系不具違法性,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但現行法律除了在事實婚姻以及非婚姻生子女及財產的某些方面有少量涉及到以外,非婚同居所產生的一系列問題部不在調整的范圍內,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非婚同居者的權益處于“真空地帶”。
三、非婚同居關系的利與弊
不論是事實婚姻模式還是試婚模式,還是老年同居模式,非婚同居的利與弊早已成為人們關注和爭議的焦點。首先,非婚同居并不一定能促進婚姻的般配性和長久性。婚姻關系往往依靠道德倫理觀把兩個人結合在一起,而同居關系則是一種自然本能的傾向使然,缺少了倫理紐帶。雖然同居關系在生活形式的許多方面都類似于婚姻,但二者有本質上的區別,兩者在承諾程度上不同,約束力不同,對待孩子的態度不同,低承諾、高自主的關系類型是比較松散和脆弱的,一旦雙方有了矛盾,就很難協調解決,雙方這時很容易就選擇逃避而分手。其次,非婚同居關系雙方幸福程度遠遠不及婚姻關系中的當事人。許多非婚同居者都是抱著邊走邊看的心態的,此同居雙方對其關系的發展缺少確定性和安全感,許多人只是試試看合不合適,或者試圖將今后分手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因而不愿意作長期的投入。
據一項報告顯示,從l987年到l997年由同居關系發展為婚姻關系的,在全部同居關系中僅占40%,因此缺少倫理這根紐帶,除了老年同居外,其他同居伙伴的性關系的專一度和性生活滿意度均低于婚姻配偶,與雙方父母的關系遠不如婚姻關系那么親密,整個幸福感要相差很多。最后,非婚同居關系不利于兒童的成長以及婦女權益的保護。據美國人口普查局2002年統計顯示,非婚同居家庭中41%有l8歲以下的少年兒童,總數為290多萬,占美國兒童的4%,相信中國的數量和比例將更為驚人。在現階段由婚姻組成家庭仍然是人們可以選擇的最佳生活方式?;橐黾彝サ穆毮苁峭雨P系所無法切實實現的,可以說,由婚姻組成的家庭是公民夫妻雙方實現個人價值、保障子女利益的最佳生活方式,也符合社會的最佳利益。公民不宜選擇同居關系來代替婚姻家庭關系,更不應該讓非婚同居成為習慣,多次同居既不利于個人的幸福,也不利于選擇終身伴侶以建立幸福的婚姻家庭關系。
四、我國在對非婚同居的法律規制
我國對事實婚的稱謂經歷了從事實婚、到非法同居、再到同居的演變過程。1989年的《意見》曾使用“非法同居關系”這一概念來稱呼這類同居。很顯然,這一概念的提出是非常不嚴謹的,有很多學者提出質疑和批評。2001年的《解釋(一)》中改稱“同居關系”。
2003年的《解釋(二)》則把同居分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類,法院只受理解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類糾紛,不受理解除其他同居糾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目前只承認產生于1994年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為事實婚。對事實婚以類似婚姻的保護,而對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法律法規無任何規定。司法解釋這樣規定不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對男女的這種結合方式均予以保護的趨勢。
五、結論
非婚同居由來已久,婚姻家庭關系多元化傾向已不可逆轉。法律的視而不見,不會影響到非婚同居現象的存在,也不會影響這一現象的迅速蔓延之勢。當前,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或司法判例有限制地保護這一特殊關系,而我國的法律卻從有條件地保護以事實婚姻形式存在的非婚同居到現在取消事實婚姻這一法律概念,回避了一個事實上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因此,一方面研究非婚同居這種現象的合理性和現實性,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對其加以規范和引導,納入法律軌道。另一方面,也應認真審視現行婚姻制度是否尚待改進之處。如果法律對這種符合一般法理和婚姻法基本原則的非婚姻關系不加以規制,就無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尤其是弱者的權利。立法應從尊重個人生活自由和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出發,以雙方均不具有配偶的非婚同居者為主體,以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財產權、扶養、繼承權等為內容進行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