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保證合同最長可以簽幾年

導讀:
最高額保證的期間與單個形式保證的期間是不同的。因此,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保證期間雖然從性質上也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責任期間,但其存在兩個期間:保證人應對一系列債權承擔責任的范圍期間;在不特定債權額確定之后,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期間。那么最高額保證合同最長可以簽幾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額保證的期間與單個形式保證的期間是不同的。因此,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保證期間雖然從性質上也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責任期間,但其存在兩個期間:保證人應對一系列債權承擔責任的范圍期間;在不特定債權額確定之后,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期間。關于最高額保證合同最長可以簽幾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額保證合同時間不一定,看具體約定。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則保證人可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對通知前發生的債權仍要承擔保證責任。
1、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務在保證設立時可能已經發生,也可能沒有發生,最高額保證的生效與被保證的債務是否實際發生無關。
2、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務為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務。
3、最高額保證約定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
4、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不是多筆債務的簡單累加,而是債務整體,各筆債務的清償期僅對債務人有意義,并不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額保證的期間與單個形式保證的期間是不同的。單個形式的保證期間即保證責任期間,是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期間。該保證在設定時,因其擔保的債權已經特定,債權額已經確定,因此保證期間是保證人對特定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的最后期間,保證人僅于保證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沒有在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消滅,因此單個形式的保證期間僅具有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效果。而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是“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最高額保證在設定時,其擔保的債權尚未發生或雖已發生卻仍處于變動的不特定狀態之中,債權額是不確定的,只有一定期間屆滿,決算期屆至,債權額才能確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才能產生。因此,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保證期間雖然從性質上也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責任期間,但其存在兩個期間:保證人應對一系列債權承擔責任的范圍期間;在不特定債權額確定之后,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期間。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最高額保證的期間應區別為最高額保證的存續期間和最高額保證的責任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