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的法定原則

導讀:
《擔保法》對于權利質押的規定雖然也是法定原則,但“法”的范圍比《物權法》的范圍寬。《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僅規定了“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而《物權法》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那么權利質押的法定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對于權利質押的規定雖然也是法定原則,但“法”的范圍比《物權法》的范圍寬。《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僅規定了“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而《物權法》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關于權利質押的法定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對于權利質押的規定雖然也是法定原則,但“法”的范圍比《物權法》的范圍寬。《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僅規定了“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而《物權法》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也就是說,在《擔保法》的規定里,即使以國務院各部委名義或地方性人大、政府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都可以質押,但在《物權法》的規定里就不可以,《物權法》關于權利質押的依據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職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和國務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擔保法與物權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