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抵押貸款是怎樣

導讀:
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還是以質押方式提供擔保,通常都由當事人選擇。《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財產權利一般適用于出質而不宜適用抵押。那么債權抵押貸款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還是以質押方式提供擔保,通常都由當事人選擇。《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財產權利一般適用于出質而不宜適用抵押。關于債權抵押貸款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財產權利一般適用于出質而不宜適用抵押。但是,《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荒地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也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但因是設立在不動產上的財產權利,所以只能用于抵押,而不能出質。
在法定擔保方式中,質押與抵押最為接近,兩者有許多共同之處:
(1)抵押人和出質人對擔保物都必須具有處分權;
(2)抵押權和質權都屬于物權擔保和從屬性權利;
(3)兩者都有優先受償權、物上代位權和滌除權等。
(1)擔保物種類不同
抵押物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而質物必須是動產和財產權利,不動產不能適用質押,法律也沒有規定不動產可以質押,主要理由是不動產由于其性能決定不可轉移占有,所以只能適合抵押擔保。動產既可抵押,也可以質押。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還是以質押方式提供擔保,通常都由當事人選擇。但是,有些動產適宜抵押,而不宜質押,如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不能交付債權人占有,當然。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當事人一般不會與自然人發生民間借貸,即使發生民間借貸,也不可能將這些巨額財產用于民間借貸的抵押或者質押。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財產權利一般適用于出質而不宜適用抵押。但是,《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荒地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也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但因是設立在不動產上的財產權利,所以只能用于抵押,而不能出質。
(2)擔保物權設立的條件不同
質權和抵押權都是擔保物權,但設立的條件要求不同:質權自質物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或者自登記之日起設立;抵押物應當登記的,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抵押物不需要登記的,自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設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