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現場的處理

導讀:
⑤一些主要交通干道或繁華地段發生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需立即排除,因而移動了車輛及其它物體。⑥其它原因;如車輛發生了事故后,當事人沒有發覺,車脫離了現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對于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偽造現場。那么交通事故現場的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⑤一些主要交通干道或繁華地段發生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需立即排除,因而移動了車輛及其它物體。⑥其它原因;如車輛發生了事故后,當事人沒有發覺,車脫離了現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對于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偽造現場。關于交通事故現場的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交通事故現場是指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與事故有關的空間場所。那么交通事故現場有哪幾類呢?交通事故現場的相關人員以及公安機關有什么職責呢?下面由小編詳細介紹。
【本文導航】
一、交通事故現場分類
二、有關人員的職責
三、公安機關的職責
【正文閱讀】
一、交通事故現場分類
交通事故現場是指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與事故有關的空間場所。
1.原始現場
指沒有遭到任何改變或破壞的現場。它能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責任的鑒定提供客觀的依據。
2.變動現場
指交通事故發生時的原始狀態已經全部或部分發生變化的現場。
變動的原因通常有下面幾種:
①搶救傷者:變動了現場的車輛和有關物體的位置。
②保護不善:現場上的痕跡被過往車輛和行人碾壓踐踏而模糊或消失。
③自然影響:因下雨、下雪、刮風等自然因素的影響,造成現場或物件上遺留下來的痕跡模糊不清或完全消失。
④特殊情況:執行任務的消防、救護、警備、工程搶險車以及首長、外賓乘座的汽車在發生事故后,因任務的需要駛離了現場。
⑤一些主要交通干道或繁華地段發生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需立即排除,因而移動了車輛及其它物體。
⑥其它原因;如車輛發生了事故后,當事人沒有發覺,車脫離了現場。
對于變動現場,必須注意識別和查明變動的原因及情況,以利于辨別事故的發生過程。正確分析原因和責任。
3.偽造現場
指當事人為逃避責任、毀滅證據或達到嫁禍于人的目的,有意改變或布置的現場。
4.逃逸現場
肇事人為了逃避責任,駕車潛逃而導致現場變動。其性質與偽造現場相同。但具有更大的破壞性。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對于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偽造現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負全部責任,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另外,還有一種叫恢復現場,是指在現場撤出后,根據現場調查筆錄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復的現場,是根據事故分析或復查案件的需要重新布置的。[page]
二、有關人員的職責
1.搶救傷者和財產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查看傷者傷情,采取正確的臨時救護措施,如有骨折時,搬動要小心;出血厲害時,應先止血等,再送醫院,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執勤的交通警察。遇有火災發生時。首先是迅速滅火,以減少人員的傷亡和財產的損失。過往車輛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并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證言,檢舉揭發肇事逃跑者。
2.保護現場
保護現場是搞好現場勘察的必要前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交通事故現場的義務,具體做法是:
①首先檢查現場情況,確保現場的范圍并進行封閉保護,可用石灰、砂石、樹枝等物將現場包圍起來,禁止一切車輛和行人進入現場,直至交警人員到來。
②現場上任何微小的痕跡都關系著肇事責任的分析和鑒定。現場保護人員對已發現的尸體、血跡、剎車痕跡、遺留物等,均要加以保護,遇有下雨刮風等自然條件破壞,可用席子、塑料布等遮蓋起來。
三、公安機關的職責
1.盡快趕赴現場
公安機關接到了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這是公安人員的職責,及時趕赴到現場有四個好處;一是減少現場變動;二是減少損失;三是可以及早撤除現場,減少阻車時間;四是可以避免擴大不良影響。
2.保護現場
劃定現場的保護范圍,維護現場秩序,不許無關人員進入,為保護重大事故現場,必要時可以中斷交通。
3.現場勘察
主要內容有:搜集材料、攝影、丈量、繪圖、車輛檢驗、道路鑒定、尸體檢驗,確定、詢問、監護當事人,詢問證人及其它調查和現場復核。
4.盡快恢復交通
因交通事故進行現場勘察而阻塞、甚至中斷交通的現場是正常的,當現場勘察工作結束后,應盡量恢復交通,否則是不對的。但是,現場勘察工作結束后,一些重要資料還沒有準確取得就拆除現場,恢復交通則是錯誤的。
1.涉外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是指當事各方至少有一方是外國人員,或產權是外國的車輛。
涉外事故現場的處理與非涉外事故現場的處理不同之處是事故發生后,要盡早向外事部門、省級公安機關匯報,必要時請外事部門到現場協助并參與處理;如果事故車輛為使館車輛,按照《外交特權和豁免條例》規定,事故處理機關辦案人員不可隨意進入車中;做好對外國人的安全保衛工作。
2.鐵路道口交通事故
鐵路道口是指道路與鐵路相交的交叉路口。
鐵路道口的交通事故,是指在通過鐵路道口時,各種車輛之間,車輛與行人之間發生的并且沒有在鐵路軌道上運行的車輛參與的相互沖突損害事故。一般情況下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管轄和處理,而那些當事方中有一方是在鐵路軌道上運行的機車、列車、軌道車的鐵路行車事故,則由鐵路部門管轄和處理。
對于鐵路道口交通事故現場的調查處理,以不影響鐵路的正常運行為原則。
在道口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或道口看守人應明確標出當事各方的相對位置和必要痕跡、物體位置,然后將當事的車輛、物體挪移出鐵路運行的限界以外(至少距最外側的鐵路軌道3米),并設法通知鐵路兩端車站,使通過列車在此減速慢行。
對由于在道口交通事故中車輛損壞,確實不能很快移出鐵路運行的界限以外時,在有人看守道口,應由道口看守人員負責,通知兩端車站或采取其它應急措施使道路運輸暫時中斷。在無人看守道口,(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緊急防護措施,迅速通知兩端車站,并在該道口的兩端不少于800米處的鐵路上用紅色信號(白天用紅旗,夜間用紅色燈光)攔停列車。在火車即將到來而沒有紅色信號時,可用紅色物品或兩臂高舉過頭,向兩側急劇擺動。示意火車司機停車,并且迅速采取吊、拖或其它措施挪移出肇事損壞的車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