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現場不等于逃逸 保險公司照單賠

導讀:
保險公司便以當事人沒有當場報警反而逃離事故現場為由,拒絕理賠。日前,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公司以駕駛員肇事逃逸為由拒賠的案件,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判決保險公司照單賠償。心急慌忙之下,程某棄車離開現場找車主金某說明事故情況。保險公司認為程某在事故后離開了現場屬于逃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當免賠。該案中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其已盡明確說明義務,故免責條款對金某不產生效力。那么離開現場不等于逃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公司便以當事人沒有當場報警反而逃離事故現場為由,拒絕理賠。日前,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公司以駕駛員肇事逃逸為由拒賠的案件,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判決保險公司照單賠償。心急慌忙之下,程某棄車離開現場找車主金某說明事故情況。保險公司認為程某在事故后離開了現場屬于逃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當免賠。該案中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其已盡明確說明義務,故免責條款對金某不產生效力。關于離開現場不等于逃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開車發生事故后,司機棄車找車主而沒立即報警,直到次日才向交警反映。保險公司便以當事人沒有當場報警反而逃離事故現場為由,拒絕理賠。日前,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公司以駕駛員肇事逃逸為由拒賠的案件,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判決保險公司照單賠償。
2010年3月28日凌晨,金某的朋友程某駕駛其車不慎撞上一公司電動移門。心急慌忙之下,程某棄車離開現場找車主金某說明事故情況。次日,交警認定程某負事故全責。保險公司也到現場為車輛定損。后來,金某拿著理賠資料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時遭拒。保險公司認為程某在事故后離開了現場屬于逃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當免賠。
法院調查發現,保險合同第五條約定:“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八)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同時,合同的“投保人聲明”一欄中寫明,保險人已將投保險種對應的責任免除作了說明,并由“金某”簽名。但是,在審理過程中,金某否認該簽名系其本人所為。經鑒定,“金某”簽名確非本人所作。
法院認為,保險條款中雖有約定免賠事項,但該條款系免責條款,保險公司須對條款內容明確說明,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該案中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其已盡明確說明義務,故免責條款對金某不產生效力。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在該事故中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程某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現場,交警也未認定程某系交通肇事逃逸,且程某的離開也未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導致公安無法查證。(當事人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