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現場如何處理?

導讀:
第十五條 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那么交通事故現場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十五條 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關于交通事故現場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摘錄:
第十二條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
(一)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二)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十五條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第十六條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第十七條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第十九條發生下列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重傷、輕傷的;
(二)造成人員輕微傷,但是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三)財產損失較大的;
(四)財產損失輕微,但是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
財產損失較大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規定。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屬于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交通事故,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對經過調查不屬于交通事故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表明執法身份,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調查。發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調查。
第二節現場調查
第二十三條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后,應當根據需要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二)在現場周圍設置警戒線,在距現場來車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設置發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標志,引導車輛、行人繞行;允許車輛通行的,交通警察應負責現場警戒、疏導交通,指揮其他車輛減速通過;
(三)指揮駕駛人、乘客等人員在安全地帶等候;引導勘查、指揮等車輛依次停放在警戒線內來車方向的道路右側,車輛應當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對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協同有關部門劃定隔離區,疏散過往車輛、人員;
(五)對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交通事故,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六)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
第二十四條急救、醫療人員到達現場的,由急救、醫療人員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交通警察應當積極協助。
第二十五條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應當穿著反光背心,夜間可以佩戴發光或者反光器具。遇有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還應當根據需要穿著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
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調查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地收集有關證據。現場調查內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裝載情況;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四)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或者意外情況;
(五)與交通事故有關的道路情況;
(六)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事實。
第二十七條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應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采集、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八條對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痕跡或者證據滅失的,應當及時測試、提取、保全。[page]
第二十九條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傳喚。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現場勘查完畢,清點現場遺留物品和財物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