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除斥期限

導讀:
首先,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且該除斥期間不發生法律上中止、中斷的效力。然后,在交通事故中,其除斥期間為一年。要想起訴應該在一年的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起,如果過了除斥期間,起訴法院也不會支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那么交通事故調解除斥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且該除斥期間不發生法律上中止、中斷的效力。然后,在交通事故中,其除斥期間為一年。要想起訴應該在一年的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起,如果過了除斥期間,起訴法院也不會支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關于交通事故調解除斥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要考慮一年的除斥期間,如果過了自然不能。
1、經交警調解達成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協議約定期限和賠償數額向原告履行賠償義務,系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2、協議達成之后,被告反悔,原告可以違約之訴起訴;
3、原告在協議之外要求被告賠償殘疾賠償金、鑒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請求,因該部分請求已超出協議約定賠償范圍,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為了促進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使侵權行為當事人及時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損害的當事人能及時得到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1、調解期限的開始日期。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如果受傷人員自愿放棄傷殘評定的,從收到受傷人員書面證明之日起開始;對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2、對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并另行約定調解時間。
3、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檢驗、鑒定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交通事故調解除斥期限的一系列內容,綜上可知,在雙方達成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后,如果您不同意該調解方案了,還是有機會通過訴訟途徑來改變的,只是要注意一年的除斥期間,若還有替他問題,歡迎咨詢小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