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時效

導讀:
核心內容: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力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超過10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交通事故調解時效針對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交管部門提醒,當事人應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喪失訴訟權,使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證。那么交通事故調解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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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力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超過10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下面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交通事故調解時效
針對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交管部門提醒,當事人應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喪失訴訟權,使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證。
據了解,2004年5月1日實施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可在交管部門交通事故認定書下達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調解申請,期間雙方當事人有一方未向交管部門提出申請,交管部門不再受理;雙方雖提出調解申請,但通過調解未達成協議可訴諸法院。
該規定實施后,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過高經濟賠償要求,交管部門調解難達成協議;還有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認定下達10個工作日內,忽視交警告知申請調解期限,因忙于看病等原因錯過申請調解時限;此外,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交管部門難以進行調解。由于以上這些原因,造成目前當事人通過訴訟渠道解決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案呈上升趨勢。交管部門提示,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應在法定訴訟時效內,即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一年內,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兩年內,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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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網上多有討論。經常有當事人來咨詢。我根據本人對法律條款的理解,結合交通事故各種情況的特點,總結出如下的計算辦法,供當事人參考。
1、當事人申請事故處理機關調解,事故處理機關受理,經調解達成協議,但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當事人申請事故處理機關調解,事故處理機關受理,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自受送達終結調解書之日起計算;
3、當事人申請事故處理機關調解,事故處理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調解,并向當事人送達"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的,自下列之日起算:
受害人未至傷殘的,自醫療終結時間屆滿之日起算;
受害人傷殘的,自傷殘評定結果確定之日起算;
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自實際發生后起算;
送達"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超過上列起算日的,以受送達日起算。
4、當事人未申請事故處理機關調解的,按照"3"起算;
5、事故認定書被撤銷、變更或者責令重新制作的:
沒有超過前述起算日的,依其起算;
超過前述起算日,當事人直接起訴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超過前述起算日,當事人沒有直接起訴的,適用當事人申請調解、沒有申請調解的起算日起算。
8、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后,按照"5"起算;
9、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學習交通事故調解期限。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