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傷殘 法官調解得賠償

導讀:
橫過馬路時被車撞傷,訴到法院索要賠償,近日,經過法官耐心講解,終化解了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經鑒定,易嵐構成九級傷殘。因雙方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易嵐將保險公司、翁立恒、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三被告連帶賠償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各項損失25萬余元。那么交通事故致傷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橫過馬路時被車撞傷,訴到法院索要賠償,近日,經過法官耐心講解,終化解了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經鑒定,易嵐構成九級傷殘。因雙方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易嵐將保險公司、翁立恒、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三被告連帶賠償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各項損失25萬余元。關于交通事故致傷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橫過馬路時被車撞傷,訴到法院索要賠償,近日,經過法官耐心講解,終化解了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10年4月16日20時許,原告易嵐在株百超市前的人行橫道線橫過馬路時,被翁立恒駕駛的被告市政建設有限公司所有的小轎車撞傷,交警認定轎車負全部責任。經鑒定,易嵐構成九級傷殘。因雙方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易嵐將保險公司、翁立恒、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三被告連帶賠償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各項損失25萬余元。
庭審過程中,保險公司對鑒定結論不服,對易嵐的傷情提出重新鑒定,經該院同意并委托相關鑒定機構,最終確認原告易嵐構成十級傷殘。
因原、被告在傷后全休時間以及戶籍認定方面存在著較大爭議,雙方矛盾較為尖銳,該案一直處于僵持階段。為此,承辦法官多次給原、被告做工作,終于使得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被告保險公司自愿在15日內在保險限額內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各類費用共計87000元整,原告易嵐也自愿放棄了其他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