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 調解家屬獲賠37萬

導讀:
2011年8月17日,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快速調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原被告在庭審時當場達成調解協議,并于當日給付賠償款。經永修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認定,被告曹超強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黃昌銀不承擔責任。事發后曹超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其在事故后通過事故處理部門向受害人家屬支付了20000元賠償款。那么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1年8月17日,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快速調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原被告在庭審時當場達成調解協議,并于當日給付賠償款。經永修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認定,被告曹超強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黃昌銀不承擔責任。事發后曹超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其在事故后通過事故處理部門向受害人家屬支付了20000元賠償款。關于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1年8月17日,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快速調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原被告在庭審時當場達成調解協議,并于當日給付賠償款。
2011年6月9日22時許,被告曹超強駕駛一輛車牌為鄂S51903的高壓清洗車,行至316國道617KM+20M處時,將受害人黃昌銀撞傷,傷者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后于次日死亡。經永修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認定,被告曹超強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黃昌銀不承擔責任。經調查,該車所有權人系湖北新中綠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事發后曹超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其在事故后通過事故處理部門向受害人家屬支付了20000元賠償款。2011年6月27日,受害人黃昌銀之子黃勁松、黃清將肇事人曹超強及車主湖北新中綠專用汽車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原告搶救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03368.51元。
庭審當日,經法院耐心勸解,從中斡旋,被告方曹超強誠懇地向受害人家屬表達了歉意,請求原告方原諒,并同意于當日一次性支付賠償款375000元。原告方對此表示理解,并接受調解意見,出具了諒解書便于被告人在之后的刑事審判中能夠從輕處理,雙方互諒互讓,達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