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意義

導讀:
債權轉讓的意義《民法通則》第91條不將合同債權債務轉讓區分,一概以債務人同意為成立或生效要件,除非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合同的性質規定,而《合同法》對債權的轉讓與債務的轉讓作了區分,債權的轉讓只須通知債務人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必須向受讓人履行債務,而債務的轉讓則須債務人同意為有效要件。本案中,轉讓方C與受讓方A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通知了債務人B,且不存在著債權轉讓的除外情形。那么債權轉讓的意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的意義《民法通則》第91條不將合同債權債務轉讓區分,一概以債務人同意為成立或生效要件,除非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合同的性質規定,而《合同法》對債權的轉讓與債務的轉讓作了區分,債權的轉讓只須通知債務人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必須向受讓人履行債務,而債務的轉讓則須債務人同意為有效要件。本案中,轉讓方C與受讓方A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通知了債務人B,且不存在著債權轉讓的除外情形。關于債權轉讓的意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法律規定】債權轉讓的意義
《民法通則》第91條不將合同債權債務轉讓區分,一概以債務人同意為成立或生效要件,除非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合同的性質規定,而《合同法》對債權的轉讓與債務的轉讓作了區分,債權的轉讓只須通知債務人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必須向受讓人履行債務,而債務的轉讓則須債務人同意為有效要件。筆者認為,《民法通則》的規定目的在于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而《合同法》的規定則重在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兩者的價值取向不一,體現了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80年代建立初和90年代完善過程中的利益選擇,更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與完善。
對兩種法律沖突的選擇適用及本案的解決
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則應依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法律適用。本案中,轉讓方C與受讓方A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通知了債務人B,且不存在著債權轉讓的除外情形。即依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及法律性質不得轉讓。故A、C、之間的債權轉讓應發生法律效力,B應依法向A履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