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事故現場調查

導讀:
換言之,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是確認交通事故事實的唯一根據,交通事故事實只能通過證據予以證明、證實。與其他行政、刑事案件相比,交通事故現場具有其自身特殊性。在進行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和調查時,應緊緊圍繞具體案件的證明對象,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現場勘驗工作,并結合現場勘驗情況對當事人、證人進行初步調查。那么關于交通事故現場調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換言之,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是確認交通事故事實的唯一根據,交通事故事實只能通過證據予以證明、證實。與其他行政、刑事案件相比,交通事故現場具有其自身特殊性。在進行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和調查時,應緊緊圍繞具體案件的證明對象,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現場勘驗工作,并結合現場勘驗情況對當事人、證人進行初步調查。關于關于交通事故現場調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在明確了交通事故的證明對象,即“查什么”、“證明什么”的問題后,接下來必須解決的問題是如何收集證據來確認相應的交通事故事實,即必須解決“怎么查”、“怎么證明”的問題。即交通事故現場調查,下面就由的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交通事故現場調查。
一、交通事故現場調查的不可替代性。
確認交通事故的事實,并不能憑空想象、主觀臆斷,而應該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進行綜合分析、認定。換言之,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是確認交通事故事實的唯一根據,交通事故事實只能通過證據予以證明、證實。如果證據收集不真實、不及時、不全面、不完整,就無法形成周密有效的證據鏈,從而無法確認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確認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則無法分析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當然無法確定當事人責任,更談不上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也無法確定。因此,收集證據無疑是確認交通事故事實所必須開展的基礎工作。
與其他行政、刑事案件相比,交通事故現場具有其自身特殊性。交通事故現場具有易變性、暴露性、階段性、開放性、交通事故現場封閉保護短時性等特點,與之相對應,交通事故現場勘查也具有勘查過程一次性、時間緊迫性、現場勘查開放性、環境惡劣性等特點,這就決定了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在交通事故證據收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如果忽視交通事故現場調查工作,查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分析交通事故形成原因、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工作將無從談起,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將陷入十分被動的泥潭,交警部門的辦案公信力將受到公眾的質疑,甚至引發交通事故信訪案件或群體性事件。因此,交通事故現場調查在整個案件證據收集工作中處于最重要、最核心的位置,具有其他證據收集方法所無法比擬的不可替代性。
二、交通事故現場調查的要求。
在進行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和調查時,應緊緊圍繞具體案件的證明對象,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現場勘驗工作,并結合現場勘驗情況對當事人、證人進行初步調查。要強化現場證據意識,堅持以現場為中心,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現場勘驗的目的是發現、提取、固定現場痕跡物證等證據,以初步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并確定下一步調查工作的方向和重點,因此現場勘驗時應有重點、有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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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勘驗發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車輛、人員、現場路面和有關物體及其狀態、痕跡位置;
(二)勘驗發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車輛、人員行進路線的痕跡、物證;
(三)勘驗事故車輛、人員、現場路面、有關物體接觸部位、受力方向及有關的地面遺留物;在事故接觸部位及周圍尋找事故可疑物,重點勘驗第一次接觸的痕跡、物證及其相對位置;
(四)勘驗中發現痕跡為承受體的,應勘驗、確定相應的造型體,勘驗和確定造型體和承受體接觸部位。對于連續發生多次接觸,應準確認定造型體和承受體第一次接觸時的具體部位。
在完成現場勘驗后,應結合現場勘驗情況及時對當事人、證人進行必要的現場詢問調查,對傷亡人員的衣著、損傷痕跡進行檢驗,以相互印證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總之,現場調查對交通事故證明對象提供證據支持,現場調查所獲取的證據承擔著對證明對象的證明任務。在完成現場調查后,基本上應能查清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當事人、肇事車輛、情節、后果等要素,即能初步查清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為下一步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奠定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