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與調查要則

導讀:
北京市交管局推出《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與調查要則》為推進事故處理崗位基層基礎建設,進一步加強交通事故調查取證工作,切實提高辦案質量和工作效率,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與調查要則》,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那么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與調查要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京市交管局推出《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與調查要則》為推進事故處理崗位基層基礎建設,進一步加強交通事故調查取證工作,切實提高辦案質量和工作效率,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與調查要則》,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關于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與調查要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京市交管局推出《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與調查要則》
為推進事故處理崗位基層基礎建設,進一步加強交通事故調查取證工作,切實提高辦案質量和工作效率,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與調查要則》,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要則明確了事故現場的勘查步驟、勘查重點以及調查訪證內容,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既為民警日常學習提供了培訓教材,又便于在實戰中對照執行,進一步規范民警的現場勘查和調查工作。現將該要則轉載,供各地學習借鑒。
為加強交通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防止遺漏重要證據,提高辦案質量和工作效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痕跡物證勘驗》、《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北京交通事故處理實踐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制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與調查要則》。
第一章通則
事故處理人員在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全面、及時地收集相關證據。現場勘查與調查內容及方法如下:
1.1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
依下列途徑確定事故發生的時間,準確至年、月、日、時、分:
1.1.1現場或附近監控設備的記錄;
1.1.2勘驗車輛、人體上停擺的鐘表;
1.1.3詢問當事人、證明人;
1.1.4按報警時間推定;
1.1.5按調查事故地點周圍人員所見所聞情況推定;
1.1.6按現場遺留物客觀狀況判定;
1.1.7按當事人出發地至事故地點路程所需時間推定;
1.1.8特殊情況通過法醫鑒定,推斷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
1.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
根據事故發生的具體地點選擇下列格式之一:
1.2.1公路:區(縣)-公路-里程(公里+米,或某處);
1.2.2公路路口:區(縣)-公路-路口;
1.2.3城鎮道路:區(縣)-街道(胡同、里巷)-建筑物(門牌、單位、燈桿或者其他不易變動的標志物);
1.2.4城鎮道路路口:區(縣)-街道(胡同、里巷)-路口。
1.3當事人及證人
對當事人及證人應當勘查或調查下列事項:
1.3.1到達現場后首先應尋找和詢問目擊證人;
1.3.2詢問當事人;
1.3.3當事人的傷情及特征;
1.3.4確認當事人的交通方式;
1.3.5確認駕、乘人員;
1.3.6核查駕、乘人員的自然情況;
1.3.7對駕駛員進行酒精檢驗;
1.3.8核查駕駛人員的駕駛資格;
1.3.9核查駕駛人員與車輛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關系。
1.4車輛
對車輛應當勘查下列事項并確定痕跡對應關系:
1.4.1車體痕跡的部位、形態特征;
1.4.2車體內部痕跡、位置、特征及車體內表面的附著物位置、類別;
1.4.3車體與車體、車體與人體的刮撞部位痕跡對應情況;
1.4.4痕跡的高度、痕跡的寬度或面積及痕跡突出點的特征;
1.4.5車體間微量物質相互轉移(油漆、塑料等);
1.4.6風擋玻璃破碎位置、類別、特征,痕跡形成方向、凹陷痕跡形成的角度;;
1.4.7車內遺留物位置、類別;
1.4.8核查車輛手續;
1.5道路、交通環境及交通設施
對道路、交通環境及交通設施應根據現場需要調查下列事項:
1.5.1道路線型、路面性質、路面狀況;
1.5.2彎路、橋梁、窄路、坡路;
1.5.3視距、天氣狀況;
1.5.4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路燈、監控設備;
1.5.5車道的設置情況;
1.5.6車道通行狀況;
1.5.7車道內障礙物的狀況;
1.5.8人行橫道、人行過街設施、人行道的設置;
1.5.9人行橫道、人行過街設施、人行道通行狀況;
1.5.10人行橫道、人行過街設施、人行道障礙物的狀況。
1.6車輛和人員行進方向
依下列途徑確定車輛、人員行進方向:
1.6.1地面輪胎痕跡、挫劃痕跡方向;
1.6.2接觸點與散落物的位置關系;
1.6.3被撞物體在路面上的劃痕方向;
1.6.4散落物的拋撒方向;
1.6.5人體與車輛接觸形成的傷痕及對應的衣著痕跡;
1.6.6行人鞋底痕跡方向。
1.7路面接觸點
依下列途徑確定路面接觸點:
1.7.1路面輪胎痕跡種類、特征;
1.7.2輪胎滾印、軋印、拖印、側滑印的突變點相對于道路中心線的位置;
1.7.3路面挫劃印的特征、形成方向;
1.7.4路面挫劃痕的起點;
1.7.5路面散落物、拋撒方向、特征,與接觸點的位置關系;
1.7.6散落物相對于道路中心線的位置。
1.8路面接觸區域
無法查清接觸點時,依下列途徑確定路面接觸區域:
1.8.1地面輪胎痕跡;
1.8.2地面挫劃痕跡;
1.8.3人體倒地挫痕;
1.8.4散落物的位置及拋撒的方向。
1.9車輛的燈光使用情況
依下列途徑確定燈光使用情況:
1.9.1燈光的開啟情況;
1.9.2燈光的開關檔位;
1.9.3各種燈的破損情況;
1.9.4電源線路的連接狀況。
1.10車輛的裝載情況
依下列途徑確定車輛裝載情況:
1.10.1裝載物品的名稱,是否屬于運輸危險運輸品;
1.10.2車輛的載質量;
1.10.3車輛的實際載人數量;
1.10.4載物的長度、寬度、高度;
1.10.5車輛人貨混裝情況;
1.10.6貨物捆扎、固定情況。
1.11駕、乘人員在車內、外的位置
依下列途徑確定駕、乘人員在車內、外的位置:
1.11.1照相固定駕、乘人員在車內、外的位置;
1.11.2勘查、記錄人體表所有損傷,測量身高、坐高;
1.11.3固定車內前排座椅縱向位置;
1.11.4車體內、外部和人體衣著痕跡物證定位及提取,(包括:血跡、毛發、鞋等);
1.11.5道路設施、路樹、建筑物等固定物上的特征痕跡提取物證。
1.12非機動車使用動力裝置
依下列途徑確定非機動車是否使用動力裝置:
1.12.1是否合法使用動力裝置;
1.12.2動力裝置的開關檔位狀態;
1.12.3動力裝置的連接狀態。
1.13非機動車或二輪摩托車騎、推行
依下列途徑確定非機動車或二輪摩托車騎、推行情況:
1.13.1車輛損壞特征,自行車鞍座扭轉情況;
1.13.2二輪摩托車檔位及點火開關位置;
1.13.3駕、乘人員傷情特征及衣著痕跡;
1.13.4肇事機動車車輛對應情況痕跡。
第二章幾種常見事故形態現場的勘查與調查重點
事故處理人員要在已掌握的事故車體痕跡、地面痕跡、當事人敘述與證人證言對應吻合的基礎上,確定車輛、行人的行駛或行走方向,進而確定事故發生的形態,根據不同事故的形態、特征,有重點的進行現場勘查與調查。
2.1路段上機動車與機動車同向行駛中的并線事故
2.1.1并線事故常見情形有三種:
*A車從右向左并線與本車道的B車刮撞;
*A車從左向右并線與本車道的B車刮撞;
*AB二車分別向同一車道并線而互相刮撞。
2.1.2A車從右向左并線事故的勘查和調查
2.1.2.1車體痕跡
痕跡位置:A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左部,B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右部,雙方接觸痕跡應相互對應。
具體勘查內容參見1.4。
提示:
*在現場要注意查驗A車轉向燈是否齊全有效并開啟;
*二車車體多次接觸或者與其他物體接觸,應當注意確定二車車體第一接觸痕跡。
2.1.2.2地面痕跡
痕跡位置及方向:
*B車右側車道是否遺留有A車從A車道駛向B車道的輪胎印痕;
*制動印痕的突變點或輪胎受撞擊力與地面形成的挫痕、車體散落物一般在B車道內,如果沒有其它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車體脫落的泥土。
具體勘查內容參見1.6和1.7。
2.1.2.3調查訪證
調訪重點:
*A車在并線前是否開啟轉向燈;
*A車是否強行并線后突然制動;
*A車是主動并線,還是有其它原因;
*B車在夜晚是否按規定開啟燈光;
*B車的行駛狀態;
*司機是否有開斗氣車的行為;
*在進出主輔路時是否違反讓行規定。
2.1.3A車從左向右并線事故的勘查和調查
2.1.3.1車體痕跡
痕跡位置:A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右部,B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左部,雙方接觸痕跡應相互對應。
具體勘查內容參見1.4。
提示:
*在現場要注意查驗A車轉向燈是否齊全有效并開啟;
*二車車體多次接觸或者與其他物體接觸,應當注意確定二車車體第一接觸痕跡。
2.1.3.2地面痕跡
痕跡位置及方向:參見2.1.2.2的相關內容。
具體勘查內容參見1.6和1.7。
2.1.3.3調查訪證
調訪重點:參見2.1.2.3的相關內容。
2.1.4AB二車向同一車道并線事故的勘查和調查
2.1.4.1車體痕跡
痕跡位置:如果A車從左向右并線,B車從右向左并線,則A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右部,B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左部,雙方接觸痕跡應相互對應。
具體勘查內容參見1.4。
提示:
*在現場要注意查驗A車和B車的轉向燈是否齊全有效并開啟;
*二車車體多次接觸或者與其他物體接觸,應當注意確定二車車體第一接觸痕跡。
2.1.4.2地面痕跡
痕跡位置及方向:
*地面是否遺留有A車從A車道、B車從B車道駛入同一車道內的輪胎印痕;
*制動印痕的突變點或輪胎受撞擊力與地面形成的挫痕、車體散落物一般在同一車道內,如果沒有其它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車體脫落的泥土。
具體勘查內容參見1.6和1.7。
2.1.4.3調查訪證
調訪重點:
*在車道減少的道路上,二車是否按照規定交替行駛;
*確認應當讓行的車輛;
*其它具體內容參見2.1.2.3。
2.1.5特別提示
通過對車體痕跡、地面痕跡的勘查,結合調查訪證,必須排除與并線事故相似的追尾事故、超車事故、會車事故后才能確定為并線事故。
2.2路段上機動車與機動車的尾撞事故
2.2.1尾撞事故常見情形有三種:
*在行駛中后車追撞前車尾部;
*在行駛中與靜止的車碰撞;
*前車向后倒車或者溜車時與后車碰撞。
2.2.2在行駛中后車追撞前車尾部
2.2.2.1車體痕跡
痕跡位置:后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前部,前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后部,雙方接觸痕跡應相互對應。
重點勘查:
*前車制動燈是否完好有效;
*注意收集前車制動燈燈泡,必要時送檢;
*其它重點參見1.4的相關內容。
提示:
*二車車體多次接觸或者與其他物體接觸,應當注意確定二車車體第一接觸痕跡的高度。
*如果后車載物超寬部分,與前車車體后部第一次接觸,則可能是并線、超車、會車所致。
2.2.2.2地面痕跡
痕跡的位置及方向:
*前車與后車的輪胎印痕起點應在同一車道內;
*制動印痕的突變點或者輪胎受撞擊力與地面形成的挫痕、車體散落物一般在同一車道內;如果沒有其它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車體脫落的泥土。
具體勘查內容參見1.6和1.7。
提示:散落物往往呈扇形,拋撒方向與車輛行進方向一致。反之,則可能是倒車或者溜車事故所致。
2.2.2.3調查訪證
調訪重點:
*后車在與前車接觸前,是否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
*前車的制動燈是否完好有效。
*前車是處于行駛狀態中,還是處于停止狀態中;[page]
*前車是否低于規定時速行駛;
*前車是否強行并線后或超車駛回原車道后突然制動;
*前車是否溜車或是倒車;
提示:如果事故發生時,前車處于靜止狀態或有上述最后二項情節的,則不確定為追尾事故。
2.2.3在行駛中與靜止的車碰撞
2.2.3.1車體痕跡
痕跡位置:后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前部,前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后部,雙方接觸痕跡應相互對應。
勘查重點:
*二車車體多次接觸或者與其他物體接觸,應當注意確定二車車體第一接觸痕跡的高度。
*前車的檔位和駐車制動的情況;
*其它具體勘查內容參見1.4。
2.2.3.2地面痕跡
*前車輪胎突變、挫擦痕跡是否斷續;
*地面痕跡具體勘查內容參見2.2.2.2。
提示:
*注意發現散落物中是否有前車放置的警示標志牌或用于提示后車的物件(如:修車工具、輪胎、石頭等),并注意勘查是否有被后車撞擊、碾壓的痕跡。
*如果發生二次事故,應當重點勘查第一次事故發生后,當事雙方是否按規定設置了警告標志。
2.2.3.3調查訪證
調訪的重點:
*前車是完全處于靜止狀態,還是在緩慢行駛;
*前車由于什么原因處于靜止狀態,是否按規定開啟燈光和設置警示標志;
*后車在與前車接觸前是否采取了相應回避結果的處置措施;
*勘查現場時,是否按規定設置了現場警戒設施。
2.2.4前車向后倒車或者溜車時與后車碰撞
2.2.4.1車體痕跡
痕跡位置:倒車或溜車(向后溜車)的車體痕跡主要集中在后部,后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前部,雙方接觸痕跡應相互對應。
勘查重點:
*二車車體多次接觸或者與其他物體接觸,應當注意確定二車車體第一接觸痕跡的高度。
*查看二車具體的檔位;
*注意收集前車倒車燈燈泡,必要時送檢;
*其它勘查重點參見1.4。
提示:二車車體多次接觸或者與其他物體接觸,應當注意確定二車車體第一接觸痕跡。
2.2.4.2地面痕跡
痕跡的位置及方向:
*事故雙方車輛的輪胎印痕起點應在同一車道內;
*制動印痕的突變點或者輪胎受撞擊力與地面形成的挫痕、車體散落物一般在同一車道內,并位于與倒車和溜車接觸的車輛前保險杠的前方;如果沒有其它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車體下部泥土。
勘查重點:
*現場道路是否為坡路,角度是多少;
*其它勘查重點參見1.6和1.7。
提示:如果前車倒車或溜車,則散落物拋灑的位置一般在地面接觸點的逆行方向。反之,則可能是后車向前溜車。
2.2.4.3調查訪證
調訪重點:
*是倒車事故還是溜車事故;
*是前車向后溜車,還是后車向前溜車。
2.3路段上機動車與機動車超車(或超越障礙)事故
2.3.1超車(或超越障礙)事故常見情形有兩種:
*A車超越B車時與B車刮撞;
*A車超越B車(或超越障礙)時與相對方向的C車刮撞。
2.3.2A車與B車事故的勘查和調查
2.3.2.1車體痕跡
痕跡位置:
*如果A車從B車左側超越,則A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右側,B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左側,雙方接觸痕跡應相互對應。
*如果A車從B車右側超越,則A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左側,B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右側,雙方接觸痕跡應相互對應。
具體勘查內容參見1.4。
提示:二車車體多次接觸或者與其他物體接觸,應當注意確定二車車體第一接觸痕跡。
2.3.2.2地面痕跡
痕跡的位置及方向:
*A車從B車左側超越時,B車車道是否遺留有A車從相對方向車道駛回B車道的輪胎印痕;
*A車從B車右側超越時,B車車道是否遺留有A車從機動車道范圍之外駛向B車道的輪胎印痕;
*制動印痕的突變點或輪胎受撞擊力與地面形成的挫痕、車體散落物一般在B車道內,如果沒有其它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車體下部泥土。
具體勘查內容參見1.6和1.7。
提示:如果A車在超越B車時,B車因某種情況(如:前方道路有障礙等)偏離本車道與A車刮撞,則地面痕跡相似于并線事故現場的地面痕跡。
2.3.2.3調查訪證的重點:
*A車是從B車左側超越,還是從B車右側超越;
*A車超車時,是否用某種方式提示B車(如:鳴笛、開啟轉向燈或連續閃亮前照燈);
*A車超車時,相對方向是否有行人或行駛的車輛;
*事故地點是否有禁止超車的交通信號;
*B車是否知道A車正在超車;
*B車左右兩側及車內后視鏡是否有效;
*B車在夜晚是否按規定開啟燈光;
*A車與B車是否因裝載物的超寬部分首先接觸。
2.3.3A車與C車事故的勘查和調查
2.3.3.1車體痕跡
痕跡位置:
*A車和C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前部或左部,雙方接觸痕跡應相互對應。
*如果雙方遇險情有向左打輪躲閃的情節,則某一方車體的右側可能會有第一接觸對應痕跡。
具體勘查內容參見1.4。
提示:
*如果A車車輪或底盤有與路面凸出物體或地面凹陷接觸的痕跡(如:井蓋缺失、路面隆起等),且該痕跡是在與C車接觸之前產生,應當結合地面痕跡勘查和調查訪證,決定是否排除超車事故;
*如果A車右側有與障礙物接觸的痕跡,左側有與C車接觸的痕跡,應當結合地面痕跡勘查和調查訪證,決定是否為超越障礙物時發生的事故。
2.3.3.2地面痕跡
痕跡位置:
*C車道是否留有A車從A車道駛向C車道的輪胎印痕;
*制動印痕的突變點或輪胎受撞擊力與地面形成的挫痕、車體散落物一般在C車道內,如果沒有其它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車體下部泥土。
具體勘查內容參見1.6和1.7”。
2.3.3.3調查訪證
調訪重點:
*A車是否在超車(包括連續超車)過程中發生事故;
*A車在超車過程中處在被超車幾個不同位置時,分別與C車的相對距離;
*A車與B車事故地點是否有禁止超車的交通信號;
*A車與C車事故地點是否為狹窄的坡路,哪方是上坡,哪方是下坡;
*A車與C車事故地點是否為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有障礙的路段,哪方行進方向哪方行進方向有障礙物;
*A車與C車事故地點是否為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山路,哪方是靠山體行駛的車輛;
*A車與C車事故中,是否有掉頭的情節;
*A車或C車超寬、超長的貨物或打開的車門車廂,是否與對方車首先接觸。
*提示:對A車與C車的事故進行調查時,必須結合車體痕跡、地面痕跡的勘查,確定該事故形態是超車事故,還是超越障礙事故,還是掉頭事故,還是在狹窄的坡路和山路上的事故。
2.4路段上機動車與自行車事故
2.4.1機動車(A)與自行車(B)事故常見情形有三種:
*A車與B車同向行駛中的刮撞事故;
*A車與B車相向行駛中的刮撞事故;
*A車與穿行(斜穿、拐彎、調頭)的B車刮撞事故。
2.4.2A車與B車同向行駛事故的勘查和調查
2.4.2.1車體痕跡
痕跡位置:
*如果A車在前,B車在后,則A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后部,B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前輪,一般變形呈現向輪軸的∠形。雙方接觸痕跡應相互對應。反之,則可初步確定B車在前,A車在后;
*B車不論在A車的前部或后部,隨著騎車人重心的偏離或向左倒地或向右倒地。向左倒地則左側三軸頭(前輪軸頭、后輪軸頭、腳蹬軸頭)至少一個軸頭有與地面的劃痕或同時粘附有地面物質(如:瀝青、泥土等)。反之,可初步確定B車則向右倒地。
勘查重點:
*A車車體上是否有與人體接觸的痕跡(如:衣著纖維、毛發、血跡、類人體組織),并對應勘查人體或衣著;
*B車如果有被碾壓變形的痕跡,則需勘查A車輪胎和底盤是否有碾壓和接觸的痕跡;
*B車的前輪或后輪以及三軸頭;
*B車的輪胎面是否有挫痕;
*A車車體的其它具體勘查內容參見1.4。
提示:
*二車車體多次接觸或者與其他物體接觸,應當注意確定二車車體第一接觸痕跡。
*B車被A車碾壓變形的痕跡,不作為該形態車體的第一接觸痕跡判斷。
2.4.2.2地面痕跡
痕跡位置及方向:
*A車與B車的輪胎印痕起點應在同一車道內;
*制動印痕的突變點或者輪胎受撞擊力與地面形成的挫痕、車體散落物一般在同一車道內;如果沒有其它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車體下部泥土。
勘查重點:
*B車輪胎留在地面上的挫痕,特征通常為條狀,有的呈現為梳齒形狀,該痕跡所處的地點可視為AB二車的接觸點;
*B車三軸頭及左右車把在地面上劃出的溝痕;
*B車前后輪圈被碾壓后,留在地面上的弧形印痕;
*B車騎車人留在地面上的衣著纖維、血跡等;
*其它具體勘查內容參見1.6和1.7。
提示:如果無法對應A車與B車正常行駛中的第一接觸痕跡,僅有B車的碾壓痕并對應有A車輪胎及底盤上的痕跡,則可初步確定B車因受某種情況影響在與A車接觸前即已倒地。
2.4.2.3調查訪證
調訪重點:
*雙方車輛是在機動車道里接觸,還是在非機動車道里接觸;
*B車是與A車接觸后倒下,還是遇情況倒地后被B車碾壓;
*B車是否因受阻而駛入A車道,受阻的具體情況是什么;
*B車是否被A車拖帶;
2.4.3A車與B車相向行駛事故的勘查和調查
2.4.3.1車體痕跡
痕跡位置:
*A車和B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前部,B車前輪的接觸部位通常呈現向輪軸的∠形。雙方接觸痕跡應相互對應。
*如果B車向左倒地則左側三軸頭(前輪軸頭、后輪軸頭、腳蹬軸頭)至少一個軸頭有與地面的劃痕或同時粘附有地面物質(如:瀝青、泥土等)。反之,可初步確定B車向右倒地。
具體勘查內容參見2.4.2.1。
提示:
*二車車體多次接觸或者與其他物體接觸,應當注意確定二車車體第一接觸痕跡。
*B車被A車碾壓變形的痕跡,不作為該形態車體的第一接觸痕跡判斷。
2.4.3.2地面痕跡
痕跡位置及方向:
*A車道是否留有B車從B車道駛向A車道的輪胎印痕;
*B車道是否留有A車從A車道駛向B車道的輪胎印痕;
*制動印痕的突變點或輪胎受撞擊力與地面形成的挫痕、車體散落物或在A車道內,或在B車道,如果沒有其它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車體下部泥土。
其它具體勘查內容參見2.4.2.2。
2.4.3.3調查訪證
調訪重點:
*是A車逆行,還是B車逆行;
*雙方車輛是在機動車道里接觸,還是在非機動車道里接觸;
*雙方行進的方向是否有臨時限行措施或障礙物,具體情況是什么。
2.4.4A車與橫穿道路B車刮撞事故的勘查和調查
2.4.4.1車體痕跡
痕跡位置:
*A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前部,B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左部或右部,雙方接觸痕跡應相互對應。
*如果B車向左倒地則左側三軸頭(前輪軸頭、后輪軸頭、腳蹬軸頭)至少一個軸頭有與地面的劃痕或同時粘附有地面物質(如:瀝青、泥土等)。反之,可初步確定B車向右倒地。
勘查重點:
*A車前部(尤其是保險杠)是否有與B車騎車人腿部接觸的痕跡;
*其它勘查重點,參見2.4.2.1的相關內容。
提示:
*二車車體多次接觸或者與其他物體接觸,應當注意確定二車車體第一接觸痕跡。
*B車被A車碾壓變形的痕跡,不作為該形態車體的第一接觸痕跡判斷。
2.4.4.2地面痕跡
痕跡位置及方向及勘查重點:均參見2.4.2.2的相關內容。
2.4.4.3調查訪證
調訪重點:[page]
*雙方車輛是在機動車道里接觸,還是在非機動車道里接觸;
*A車是否逆行;
*B車橫穿車行道是否下車推行;
2.4.5提示:機動車與三輪車、畜力車事故,可根據不同的形態,分別參照“2.4路段上機動車與自行車事故”的相關內容進行重點勘查和調查。
2.5路段上機動車與橫穿道路行人事故
2.5.1路段上機動車與橫穿道路行人事故常見情形有二種:
*在有行人過街設施的路段機動車與橫穿道路行人事故;
*在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路段機動車與橫穿道路行人事故。
2.5.2在有行人過街設施的路段機動車與橫穿道路行人事故的勘查和調查
2.5.2.1車體痕跡
痕跡位置:機動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前部、底部、左側和右側,雙方接觸痕跡應相互對應。
具體勘查內容參見1.4。
提示:
*在現場要注意查驗機動車燈光是否齊全有效并依法開啟;
*應當注意確定車體與人第一接觸痕跡。
2.5.2.2地面痕跡
痕跡位置:
*機動車的輪胎印痕的起止點的位置與人行橫道的關系;
*制動印痕的突變點或輪胎受撞擊力與地面形成的挫痕、車體散落物,如果沒有車體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車體下部散落的泥土的位置與人行橫道的關系;
*其它具體勘查內容參見1.6和1.7。
2.5.2.3調查訪證
調訪重點:
*行人的動態,是橫穿、縱向通行、還是其他行為;
*現場周邊有人行過街設施的證據;
*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有其他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2.5.3在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路段機動車與橫穿道路行人事故的勘查和調查;
2.5.3.1車體痕跡
痕跡位置:機動車的痕跡主要集中在車體的前部、底部、左側和右側,雙方接觸痕跡應相互對應。
具體勘查內容參見1.4。
提示:
*在現場要注意查驗機動車燈光是否齊全有效并依法開啟;
*應當注意確定車體與人第一接觸痕跡。
2.5.3.2地面痕跡
痕跡位置:
*機動車的輪胎印痕的起止點的位置與機動道的關系;
*制動印痕的突變點或輪胎受撞擊力與地面形成的挫痕、車體散落物,如果沒有車體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車體下部散落的泥土的位置與機動車道的關系;
*其它具體勘查內容參見1.6和1.7。
2.5.3.3調查訪證
調訪重點:
*行人的動態,是橫穿、縱向通行、還是其他行為;
*現場周邊沒有人行過街設施的證據。
2.6摩托車事故
2.6.1摩托車事故常見情形有二種:
*摩托車與汽車事故;
*摩托車與物體事故。
提示:無論摩托車與汽車,還是摩托車與物體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調查應注重摩托車駕駛人的確認。
2.6.2摩托車事故的勘查和調查
2.6.2.1地面痕跡
*根據地面輪胎痕跡確定摩托車行駛方向;
*根據地面輪胎痕跡、挫劃痕跡、車輛散落物確定摩托車碰撞點和倒地位置;
*人體挫滑痕跡和倒地位置;
*搜集全部摩托車散落部件。
2.6.2.2摩托車痕跡
*分析車型特點,如踏板式、騎跨式;
*摩托車與汽車、物體碰撞痕跡;
*摩托車與地面碰撞、擦挫痕跡;
*摩托車與駕駛人磕碰痕跡;
*摩托車油箱擦蹭痕跡;
*摩托車風擋、儀表板血跡。
2.6.2.3人體痕跡
*衣著與油箱接觸痕跡、附著油漆;
*人體與汽車、物體碰撞損傷痕跡;
*人體與地面碰撞、擦挫損傷痕跡;
*人體與摩托車磕碰損傷痕跡;
*人體與油箱擦蹭損傷痕跡;
*頭面部與風擋、儀表板磕碰損傷;
*手握持車把形成的損傷;
*下肢與護杠、護板形成的損傷。
2.6.2.4調查訪證
調訪重點:
*對方當事人和目擊證人:誰駕駛的摩托車及判斷理由;駕駛人衣著特征、外貌體形特征;
*摩托車傷者:誰駕駛的摩托車,出發地,證人。
2.6.2.5檢驗、鑒定
*損傷成因鑒定;
*摩托車痕跡與人體痕跡鑒定;
*風擋、儀表板血跡DNA鑒定;
*衣著油漆理化檢驗。
2.6.2.6分析、綜合、確定
*現場行駛軌跡、碰撞點、碰撞過程分析;
*摩托車力學、運動學分析;
*人員損傷力學分析;
*勘查、訪證、鑒定材料綜合;
*假設推理確定唯一性。
第三章特定情形調查
事故處理人員在按照第1章和第2章進行勘查與調查時,如果發現有下列特定情形,應當按照本章的要求勘查和調查。
3.1單方事故
3.1.1車體撞擊痕跡的部位、形成方向,對車體痕跡進行定位,確定與被撞物接觸時的位置關系;
3.1.2排除車體其他痕跡系本次事故形成,將排除的痕跡記錄和固定;
3.1.3確定駕駛員;
3.1.4確定死亡原因;
3.1.5確定事故發生原因;
3.1.6確定是否為交通事故。
3.2多車事故
3.2.1事故車輛的數量;
3.2.2是連續形成的一起事故,還是間斷性形成的多起事故;
3.2.3確定每起事故的形態,按照不同的事故形態的重點進行勘查;
3.2.4固定傷亡人員在現場或車輛內的位置;
3.2.5向傷者了解傷情和事故簡要情況;
3.2.6向救護人員和證人了解傷者在現場或車輛內的位置;
3.3駕車逃逸案件
3.3.1接警后根據接警情況進行查緝布控;
3.3.2到達現場后首先尋找目擊證人;
3.3.3確定肇事車車種、車型和顏色,確定的途徑:
*地面上遺留輪胎痕跡的間距、痕跡寬度和輪胎花紋;
*肇事車遺留的散落物;
*被撞車輛和當事人衣著上留有的油漆、塑料等車體附著物。[page]
3.3.2確定肇事車行駛方向,確定的途徑:
*地面散落物拋撒方向;
*人體、被撞物體滾動方向。
3.3.3確定肇事逃逸車輛損壞的部位和程度,確定的途徑:
*被撞車輛的痕跡;
*現場遺留的肇事車車體部件;
*對肇事車的行駛方向和風向進行延伸勘查;
*以現場為中心點擴大勘查范圍。
3.3.4對車輛的來去方向附近所有道路尋找路面檢測設備,及時提取監控錄像,查找肇事車輛信息。
3.4棄車逃逸事故
3.4.1查找車內的有關證件、物品;
3.4.2根據遺留車輛號牌、發動機號、車架號進行查詢,查找車主下落;
3.4.3調查肇事司機的相關信息。
3.5機動車沒有制動措施的事故
3.5.1事故各方的相對情況是否突然,即造成:一是來不及制動便發生事故;二是發生事故后緩慢停下;
3.5.2駕駛人是否誤踩油門;
3.5.3制動是否失效;
3.5.4發生事故時,駕駛人是否未覺察,后被他人叫停。
3.6利用交通工具違法、犯罪案件的甄別
在進行現場勘查時,如果有利用交通工具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重點對以下方面進行調查:
3.6.1對車輛的勘查
*車體痕跡比對不相符;
*有二次以上的碰撞痕跡;
*損壞程度與撞擊力不相符;
*車輛表面痕跡與車輛內部損壞痕跡不符。
3.6.2對人體損傷的勘查
*被撞人是否有貼身防護設備;
*被撞人的傷情與診斷不符;
*被撞人的傷情是否為陳舊傷;
*被撞人傷情與事故形成的機理不符。
3.6.3對事故發生相關情況的調查
*車輛擺放位置與司機陳述不符;
*與事故發生的規律不符;
*人體損傷與車輛痕跡不符;
*人體是否有車輛碰撞、輾軋無法形成的損傷;
*人體有多次輾軋痕跡,車輛沒有對應的撞擊痕跡;
*同一人、同一車短期內是否屢次發生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