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現場取證案例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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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本文介紹了交通事故現場取證案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交通事故現場取證顯得尤其重要,交通事故的現場取證包括事故基本情況、事故的損失情況、事故責任、事故處理的過程等相關內容。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08年6月12日15時40分,駕駛人楊昌貴駕駛湘U30500號中型普通客車由臘爾山方向往鳳凰縣城行駛,當車轉彎駛入鳳臘公路與鳳凰路交叉路口時,與同向行駛由郭宏輝駕駛的湘G17250號小車相刮擦,造成兩車輕微受損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損失情況
事故無人員傷、亡,兩車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如下:
湘U30500號中型普通客車損失100元左右,湘G17250號小車損失200元左右。兩車損失合計不超過500元,屬輕微交通事故。
三、事故責任
駕駛人郭宏輝違反臨時停放規定且起步時未觀察道路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對此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駕駛人楊昌貴無責任。
四、事故處理過程
我隊于2008年6月12日16時01分接到報警,接警后3分鐘左右民警到達事故現場,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因損失輕微民警按照交通事故簡易處理程序規定當場調解,雙方各抒已見、爭執不下,于是民警把雙方帶至交警隊處理(郭宏輝方有5?6人,中巴車方親屬3?4人一同來到交警隊)。
到交警隊以后,民警分別對雙方當事人及有關證人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17時50分,在沒有民警在場的情況下,雙方在交警隊事故處理室外因損失賠償問題再次發生爭執,并發生口角,雙方動起手來,民警聞訊迅速從事故調處室內小會議室跑出來及時制止了。并與“110”及時取得聯系,協助治安民警將雙方送入派出所處理六、對互聯網上涉及到的問題說明:
1、該交通事故屬輕微交通事故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需扣車或扣證,因此沒有“扣證、扣車不開出扣車、扣證手續”這一說法。
2、郭宏輝和楊昌貴等是在交警隊事故處理室外在無一個民警在場的情況下,雙方發生口角動起手來的,民警聞訊后迅速從事故調處室內小會議室跑出來制止,因此沒有制止不力這一說法,互聯網上反映的情況不客觀。
3、參與事故處理的雙方都是有身份之人,民警工作疏忽,沒有料到會因不足500元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問題發生口角雙方動起手來,郭宏輝輕微受傷,在此向郭宏輝表示歉意。并從此事件中吸取教訓,改進今后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