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于婚前協議有什么用 離婚協議合同法有哪些相關規定

導讀:
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應該至少符合以下條件:1、書面。婚前協議書一定要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那么在我國關于婚前協議有什么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應該至少符合以下條件:1、書面。婚前協議書一定要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關于在我國關于婚前協議有什么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代人的婚姻生活被其他很多的附加值所圍繞著,經濟,社會地位,工作,家庭背景等這些方方面面都會對一個人的婚姻生活產生很重要的影響。而且現在很多人對婚前協議的這種約定也沒有特別排斥的心理,可能在有些人眼中自己也從來都沒有想過,在我國關于婚前協議有什么用?
一、在我國關于婚前協議有什么用?實話講,在當下我國的社會習慣下,婚前協議或許會抵消很多愛情的浪漫,甚至帶來某些矛盾和不愉快。但是從長遠地角度來看,婚前協議還是好處多多的,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婚前協議能夠避免婚后的經濟恐慌,盡量地減少雙方對婚后生活預測的心理落差,能為婚后帶來平和與穩定。即便是最后婚姻不圓滿,雙方當事人也能夠提早預測到所應承受的結果和代價,反過來促進雙方去維護這段感情。
其次,婚前協議能夠快捷地解決雙方存在的懸而未決的眾多繁瑣問題,能夠節省高昂的律師費用,減少因為缺乏協議而引起的一系列意想之外的支出。
最后,婚前協議如同一把懸在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提醒雙方當事人在處理彼此關系的時候要多點顧慮,也能夠減少雙方的糾紛,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雙方的和諧共處。
二、婚前協議怎么寫?寫婚前協議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婚前協議寫明婚前財產的范圍,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
2、婚前協議要明確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男方和女方需要把財產分類,分成男方個人財產、女方個人財產和可疑共同使用的財產等;
3、婚前財產在婚后的收益歸屬要寫在婚前協議上,比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
4、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跟時間要標明確;
5、男女雙方必須在婚前協議上簽字并寫上日期。
三、婚前協議怎樣有效關于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公證不是協議生效的要件,是否公證自己決定。另外,公民不可作公證人,要公證的須到公證處進行。
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應該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書面。
婚前協議書一定要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書面的婚前協議書,能夠作為提供協議內容的證據,并能協助證明雙方都了解并同意協議書之內容。
2、雙方出于自愿簽字。
3、公證。
4、在合理、公平、以及沒有錯誤、詐欺、壓力的情形下,簽訂的書面婚前協議書,應該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可是如果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式誘騙,而簽下了婚前協議書,或是在相當大的精神壓力之下,簽訂了婚前協議書,該婚前協議書不具法律的約束力。此外,違反公共政策的婚前協議書條款,法院一般都不愿意強制執行。
婚前協議書可以在結婚以前的任何時間簽訂。當然,最好是早在結婚儀式舉行以前就簽訂。這樣可以避免出現令人懷疑是否有不恰當的壓力,并可證明雙方簽字以前,都有經過縝密的考量。
5、有律師代表。
6、雙方都已經完全了解責任、權利、可能的變通方式。
通常,簽約的雙方,總有一方在財務、法律上,會比另一方更具知識。所以,在最后簽訂婚前協議書以前,找一個律師協助審讀、準備婚前協議書,就成了相當重要的步驟。這樣將可避免將來被法院裁定不公平、或是過分偏袒某一方。
7、各自的財務狀況都已經完全讓對方知曉,應當以清單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現有資產與負債。
上文當中主要是從婚前協議的一些好的方面給大家進行了解釋,從長遠角度上來說婚前協議是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的,真正到了離婚的地步的時候也能夠節省一部分的律師費用,因為婚前協議主要是為了避免結婚以后的經濟恐慌問題,在財產分割等方面節省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離婚協議合同法有哪些相關規定?
結婚是一件美好的事情,但是在婚姻當中可能會發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有的夫妻會因此而感情破裂,那么離婚制度的設置對這些人來說也許是好事,好聚好散,那么離婚協議合同法有哪些相關規定,小編將會為大家提供離婚的一些法律知識,希望大家在做出離婚決定的時候要慎重。
離婚協議書合同法有哪些相關規定?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