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丈夫出軌離婚財產分割情況是怎樣的

導讀:
夫妻生活中,要是丈夫出軌,此時妻子要求離婚的話,那么是可以要求丈夫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因此,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的,可以選擇在律師的幫助下收集丈夫出軌的證據,證明丈夫具有婚外情的情況,且婚外情的情形是屬于可以影響離婚財產分割的行為。那么關于丈夫出軌離婚財產分割情況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生活中,要是丈夫出軌,此時妻子要求離婚的話,那么是可以要求丈夫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因此,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的,可以選擇在律師的幫助下收集丈夫出軌的證據,證明丈夫具有婚外情的情況,且婚外情的情形是屬于可以影響離婚財產分割的行為。關于關于丈夫出軌離婚財產分割情況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生活中,要是丈夫出軌,此時妻子要求離婚的話,那么是可以要求丈夫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而這個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通常就表現在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上面。究竟,在丈夫出軌的情況下,該如何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大律小編為你具體介紹。
一、如何認定過錯過錯在法法律上的規定是:
1、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因此,像平時大家所說的,**情、通奸、嫖娼等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丈夫出軌離婚財產怎么分割根據上文所說,首先確定丈夫的出軌行為是不是屬于法律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中的過錯行為。如果不是,那么在財產分割上,則與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很大區別。如果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女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
婚外情財產如何分割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難,也不像文中所寫的那么簡單。如,如何認定對方是否重婚、是否是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都是認定的難點。主要原因在于證據的收集。因此,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的,可以選擇在律師的幫助下收集丈夫出軌的證據,證明丈夫具有婚外情的情況,且婚外情的情形是屬于可以影響離婚財產分割的行為。如果,夫妻財產并不是很多,對雙方財產分割沒有多大影響,則沒必要聘請律師去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因此費時費力,效果也不好。
根據法律的規定,丈夫出軌的話其主觀上是存在過錯的,那么就需要在離婚的時候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也就是人們常說的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具體表現在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上面,就是丈夫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大律小編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同居財產也有可能被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案情簡介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于1999年同居生活,并于2000年9月21日生育女兒張某甲,2002年8月3日生育兒子張某乙,現均隨原告生活。2010年11月9日,被告張某購買石家莊某小區7-2-201房屋一套,首付款17萬,貸款29萬,并依照約定還款。2011年1月27日,原被告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12年4月3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婚后財產歸女方所有,婚后債務由女方負責償還?,F被告占據該房屋拒不搬出,原告起訴確認離婚協議有效,該房屋所有權歸原告所有,被告搬出所占房屋。被告辯稱,對離婚協議有效認可。爭議房屋屬于被告婚前個人財產,因為該房屋系被告張某于2010年11月9日支付首付款按揭購買,而原被告結婚時間是2011年1月27日,證實該房屋系被告婚前購買,按照離婚協議約定,不屬于婚后共同財產,該房屋應歸被告張某所有并依法分割。
辦案思路及心得一、本案所爭議的房產在離婚前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認為,上述爭議房屋的首付款支付時間為補辦結婚登記前,應將上述房產認定為被告的個人財產。代理人認為這種認識是錯誤的,理由如下:雙方自1999年開始同居,并于2011年1月27日補辦結婚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之規定雙方的婚姻關系始于2002年01月10。該解釋第四條明確指出:第四條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原告王某生于1979年12月01日出生,被告張某出生于1980年01月09日生,可以認定原被告婚姻效力自2001年12月2日起算,故原被告同居期間被告張某2010年購買該爭議房屋屬于婚后共同財產,按照離婚協議第三條約定應該原告王某所有。
原、被告所達成的離婚協議書真實、合法、有效。雙方已經于2014年04月03日在民政局領取離婚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被告依法應依約履行。
1、通過法庭調查,原被告對離婚協議書均無異議,雙方應該依據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履行,協議簽訂后,被告從上述爭議的房屋搬出,意味著將本案所爭議的房屋歸原告所有,是雙方達成的一致合意。只是一年后,被告以探視孩子、找工作暫時無地方居住為由居住到本案所爭議的房屋后拒不搬出。
2、通過法庭調查,原告一直支付銀行著銀行的按揭貸款,原告一直按照離婚協議執行,進而也證明該爭議房屋所有權歸原告所有的事實。
本律師是在本案第一次開庭之后接觸本案,由于其他原因本案當事人第一次開庭效果非常不理想,法律規定沒有掌握,本來打算庭下調解給被告一次性補償10萬元,可以由于被告要求數額比較大,雙方沒有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找到本律師之后,給當事人詳細講解了法律規定,當事人決定聘請本律師為其代理案件。
本律師積極與法官溝通,經過溝通之后法院判決基本采納本律師的全部代理意見。
裁判結果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離婚協議有效。
爭議房屋屬于原被告婚后共同財產,歸原告王某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