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

導讀:
如果婚內有出軌行為,則在財產分配上法院是偏向于無過錯一方。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是因為老婆出軌而導致離婚,并且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老婆的出軌行為,那老婆就屬于過錯方,此時財產的分配可以偏向于老公方。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那么出軌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婚內有出軌行為,則在財產分配上法院是偏向于無過錯一方。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是因為老婆出軌而導致離婚,并且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老婆的出軌行為,那老婆就屬于過錯方,此時財產的分配可以偏向于老公方。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關于出軌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婚內有出軌行為,則在財產分配上法院是偏向于無過錯一方。但如果是女方出軌的話,畢竟女方的經濟能力是偏低,法院在判決財產分割時,也會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決。出軌這種行為不論在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不支持。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是因為老婆出軌而導致離婚,并且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老婆的出軌行為,那老婆就屬于過錯方,此時財產的分配可以偏向于老公方。根據訴訟中分財產時如果因一方有過錯而導致離婚,無過錯一方可多分的財產,并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說法,老公可以要求多分財產,并要求出軌老婆給予自己精神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2、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3、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4、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出軌離婚財產分配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如果婚內有出軌行為,則在財產分配上法院是偏向于無過錯一方。但如果是女方出軌的話,畢竟女方的經濟能力是偏低,法院在判決財產分割時,也會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決。更多問題,華律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因一方重婚或婚外非法同居關系、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得到損害賠償,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無過錯方要能舉證證實對方過錯的存在,因而在此類訴訟中采集證據就顯得特別重要。
因為此類證據通常隱蔽性較好,實際訴訟中無過錯經常因為采集證據不力,導致法庭證據不足無法達到離婚訴訟要求賠償的目的。最好的辦法就是盡量多的采集各種證據,形成有力的證據鏈相互映證。
現就婚姻外遇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略說一二:
(一)固定易失證據
對于婚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短信內容、電子郵件內容、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如果可能應該應當委托公部證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
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二)收集文字證據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亂、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
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三)采集視聽證據
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采集;
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采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
(四)采集現場證據
采集捉奸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說明問題,此類證據采集難度很大,也較為容易引發激烈的現實沖突,法院通常不提倡此類證據,司法界對此類證據采集方法爭議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個人隱私權,有被告上法庭的風險和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