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老人費用是多少 導致農村贍養糾紛案件多發的原因

導讀: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公民的義務。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發生的衣、食費用及日常開支;2、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那么贍養老人費用是多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公民的義務。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發生的衣、食費用及日常開支;2、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關于贍養老人費用是多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公民的義務。贍養老人有很多種方式,其中支付贍養費就是一個主要的贍養方式,那么老人的贍養費該怎么算?贍養費計算時注意些什么問題?大律小編為您解答。
一、贍養老人費用是多少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法定贍養費的給付內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發生的衣、食費用及日常開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老年人為贍養糾紛起訴至法院時,人民法院對其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將來必需支出的相對確定的藥費,應當作為給付內容確定由贍養人承擔。而對今后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其發生金額、時間處于不確定狀態。故一般不能判決支持老年人將來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的請求。從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減輕老年人訟累角度考慮,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義務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親為時,他人或養老機構代為照料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費用。贍養人有義務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無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無自住房的,則應將合理房租費用一并計算在贍養費內。
5、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對老人精神贍養已成為不爭的法律原則,但理論界及審判實務中對能否判決精神贍養以及如果判決如何執行一直存疑。筆者認為,精神慰藉的作為義務固然難以判決執行,但對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線電視、收音機、書報等費用是完全可以作為贍養費給付內容確定由義務人承擔。
6、必要的保險金費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醫療等保險金的支出亦應為贍養費用。保險不僅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護,也為子女分擔了很大的風險,非常值得提倡。
對很多老人來說,贍養費關系著自身晚年生活的質量好壞。
首先計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可以不計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二、部分贍養費的標準如何確定?1、對于老年人的基本贍養費,可以設各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及各地低保補助為上、下限,結合贍養人收入M的比例(如20%左右)進行計算。即按贍養人收入一定比例所得數額(如M*20%)對照前述上、下限,如該數額在此區間內的則以該數額確定贍養費標準,如該數額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則以上限或下限確定為贍養費標準。
2、對老年人生病發生的醫療費,除保險理賠外,其余費用應按醫療部門的票據額計入贍養費中。
3、對因生病或年老體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無法照料的,應將護理費用計算在贍養費內,而這一費用將根據有關養老機構證明或當地一般雇傭人員標準計算
4、對于老年人的住房費用、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和必要的保險金費用應當以相應支出發票為據計算贍養費用。
三、贍養費怎么給?實際給付額高于上述計算標準的,按實際給付額計算;實際給付額低于上述計算標準的,按上述計算標準計算。也就是說,上面給出的贍養費給付標準是一個最低標準,如果子女給父母的比這個標準要多,那就按照多的給;如果子女給父母的贍養費比這個標準還要低,那么就必須提到這個標準上來支付贍養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子女對老人的贍養,不僅僅是物質方面,還要進行精神方面的關心。支付贍養費是一個方面,更重要的還是經常回家看看老人、陪伴老人。如果有子女不履行自己贍養父母的義務,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大律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導致農村贍養糾紛案件多發的原因?
農村老人的贍養問題,是一種突出的社會現象,而現實中農村贍養糾紛案件也是日益增多。子女贍養年老父母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農村贍養糾紛案件頻頻發生?有什么解決對策?大律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農村贍養糾紛案件多發的原因分析農村贍養糾紛案件多發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中部分贍養人的法制意識和道德觀念較差,漠視對老人的贍養義務。由于農村老人大多無固定收入,因此,有些人把老人當作家庭負擔,認為老人吃、住、病都要花錢,對家庭沒有任何貢獻。這種觀念目前在一些農村較為盛行,甚至在某些地方沿襲成為一種“習慣認識”。如之前我院就一起贍養案件在當地農村開庭時,據該村村支書介紹,不贍養老人在該村較為普遍,大家對此甚至已經司空見慣,起訴到法院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2、分家析產引發的矛盾帶來贍養糾紛。農村老人多在子女成家后主持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維護自身權益,給自己預留后路,而把家產全部分割給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則完全依賴于子女供養。在分家過程中,由于受家庭實際狀況及老人主觀上的因素等影響,難免在財產分割上存在不平均或財產爭議,這種狀況極易引起日后在贍養問題上的矛盾。如我院受理的劉振玉老人訴其子贍養一案,其四個兒子在答辯中均提出:兄弟分家時,父母給其分配的財產較少,因此,應少盡贍養義務,由此導致四人均拒絕盡孝。
3、農村的多子女現象成為導致不贍養現象的原因之一。據我院統計,我院受理的贍養糾紛案件全部發生在多子女家庭。在獨生子女或子女較少的家庭,很少出現贍養糾紛,反而在多子女家庭,由于家庭關系比較復雜,妯娌之間、兒女間互相攀比、推諉,導致一些本來想贍養老人的子女也認為自己吃虧,造成老人最終無人贍養的局面。
4、受舊的封建殘余思想的影響,農村老人往往只將兒子作為贍養義務人,而忽視了女兒的贍養義務,造成子女間籍口拒絕承擔過多贍養義務。在現實生活中,由于重男輕女現象在農村更為嚴重,父母往往認為女兒、女婿是外人,供養老人應該由兒子負擔,導致子女之間互相推拖發生糾紛。
5、子女長年外出務工,造成老年人生活無著,引發贍養糾紛。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外出務工的人員較以往增多,大量的人員外出務工,如不對家中老年人妥善安置,失去生活來源的老人只有依靠訴訟或其他方式來解決問題。
6、農村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相對于城市老年人大多有退休工資或社會保障而言,有關農村老人的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造成農村中老年人無生活來源保障,經濟上完全依賴于子女,導致贍養案件多發。
7、農村經濟狀況也是導致農村贍養案件較多的因素。贍養案件大多發生在經濟條件相對困難的部分農村,由于贍養人自身家庭負擔較重,生活也有一定困難,因此在贍養老人上不承擔自已應盡的贍養義務,引發贍養糾紛。
二、解決農村贍養糾紛的對策針對農村贍養糾紛較為突出的現狀,我們認為要解決該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弘揚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然而這一美德在部分農村卻逐漸淡化。因此,有必要對這一傳統美德大力弘揚,形成敬老養老的良好道德風尚,徹底鏟除滋生不贍養老人現象的土壤。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贍養老人的法律意識。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對贍養人的范圍和贍養的義務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此,各級組織要相互配合,深入開展法律知識宣傳,使有關贍養的法律規定在農村普及,使權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可結合案例實際,配合宣傳計劃生育國策,改變農村普遍存在的“多養兒女好防老”的舊觀念,樹立“少生子女更易養老”的新觀念。
3、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鼓勵更多的人加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對于依賴子女贍養這種基于血緣關系產生的贍養方式來說,改革滯后的社會保障制度,大力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無疑更適應目前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農村應更多地成立關心老人工作委員會,辦好養老院,成立養老基金會,保證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質生活條件。民政等有關部門也應發揮作用,通過系統工程,使老年人實現老有所養,安度晚年。
4、積極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發現有關家庭贍養糾紛出現及時調處,將贍養糾紛解決在最初階段。各基層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部門應立足于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認真做好贍養問題的調處工作,發現問題多做調解,及時處理,幫助老人盡快解決贍養問題。同時,對于不贍養老人的行為應進行批評教育,對村民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5、妥善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擴大辦案社會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對贍養、遺棄等關系農村老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調研。基層法院的派出法庭對農村贍養糾紛案件要開通綠色通道,堅持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生活困難的,給予司法救濟。在審理過程中,做好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爭取調解結案,為老人解除后顧之憂。對雙方矛盾相對激化的,及時開庭。為擴大辦理贍養案件的社會效果,要注意選擇贍養糾紛相對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當地就地開庭,由村委會協助組織群眾旁聽。如我院今年審理的劉振玉老人訴其四子贍養糾紛案件,我院選擇在當事人住所地郭小砦村委會開庭,到場群眾上百人通過旁聽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同時,對于已經審結的贍養案件,要從維護當事人利益出發,用足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各部門密切協作,多策并舉,運用法律手段遏制農村贍養案件多發的勢頭,營造農村良好的法制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