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民間借貸糾紛多發的原因是什么

導讀:
由于農村借貸的不規范化,是農村民間借貸糾紛多發的主要原因,其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為此雙方發生糾紛,趙某將張某告到法庭,追索3000元。在百余件民間借貸糾紛中,自約定的還款之日起兩年內沒有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也不在少數。減少農村民間借貸糾紛的對策農村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逐年增多趨勢,減少糾紛的發生,對維持農村的善良風俗、維護農村安定的社會秩序有著積極的意義。針對上文指出的引起糾紛多發的原因,我們不難發現有許多糾紛是由于借貸雙方不了解法律和不注重法律程序而造成的。那么農村民間借貸糾紛多發的原因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農村借貸的不規范化,是農村民間借貸糾紛多發的主要原因,其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為此雙方發生糾紛,趙某將張某告到法庭,追索3000元。在百余件民間借貸糾紛中,自約定的還款之日起兩年內沒有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也不在少數。減少農村民間借貸糾紛的對策農村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逐年增多趨勢,減少糾紛的發生,對維持農村的善良風俗、維護農村安定的社會秩序有著積極的意義。針對上文指出的引起糾紛多發的原因,我們不難發現有許多糾紛是由于借貸雙方不了解法律和不注重法律程序而造成的。關于農村民間借貸糾紛多發的原因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農村民間借貸糾紛多發的原因是什么
1.借貸無借據還款無收據
2.借據未收回借據
3.收據欠規范催款不及時
通過分析,我們發現農村的民間借貸與城鎮借貸相比有著其自身的特點:一是農村民間借貸的用途集中,主要是用于生產周轉,其次為建房、生活消費;二是農村民間借貸金額較小,但借款期限較長;三是農村借貸以互助性質居多,但近年來借用放貸、以利息為生的職業放貸人開始出現,應予注意的是農村閑散資金有經職業中介人集中后流向賭博等非法領域的苗頭;四是城鎮借貸規范化,而農村借貸口頭化。由于農村借貸的不規范化,是農村民間借貸糾紛多發的主要原因,其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借貸無借據
現實生活中,農村的民間借貸多數發生在親戚、熟人、朋友之間,由于這些人平時熟悉,關系較為密切,尤其是在農村更加重視親緣、血緣關系,因此出于信任或礙于情面,民間借貸關系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此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尷尬境地。
(二)還款無收據,借據未收回
先看一個案例,就能說明問題:張某、趙某二人系干親家。2003年4月,張某借趙某現金3000元,按雙方約定,從5月份起,每月歸還1000元,到7月底還清。兩個月后,不想干親家關系因瑣事斷決了。趙某要求償還3000元借款,張某則說已經還了2000元。為此雙方發生糾紛,趙某將張某告到法庭,追索3000元。法庭上,被告張某辯稱已按約還2000元,僅剩1000元。但原告趙某予以否認,并向法庭提交了由張某親筆所寫并捺了手印的一張3000元借條,而張某卻不能提供自己已償還趙2000元借款的有力證據,被判令償還趙某3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和承擔案件訴訟費用。正是由于自己的麻痹大意,沒有及時索回借條或出具還款憑證,遂在引起糾紛時,使借方自己承擔了敗訴的法律后果。
(三)借據、收據欠規范
在案件審理中,我們經常發現當事人提交的借據、收據中均有許多不規范之處,致使文義含糊、不確切,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1、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范
按照規定,本人姓名應以身份證、戶口簿上登記的名字為準,但在農村,許多人習慣稱呼別名,另外由于文化水平限制,圖一時的方便,在字條上書寫的經常是別名,或者是用同音的別字來替代。當發生糾紛訴至法庭時,若對方否認或以此提出抗辯理由時,舉證責任則會轉移。
2、利息約定不明確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借貸雙方雖約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過法律規定的界限,超出部分的法律不予保護。有些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即使對方同意,該部分也不受法律保護,意定不能違反法定。
3、收據不明確
出具的收據只寫了還款金額,但并沒有注明此為本金還是利息,這直接關系到期時最終的還款總額,容易引發爭議。
(四)催款不及時
在農村民間借貸中,由于催款不及時而使借款的收回產生風險的現象也不乏其例。在百余件民間借貸糾紛中,自約定的還款之日起兩年內沒有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也不在少數。按照法律規定,雙方約定還款之日起兩年內不主張權利的,兩年后起訴的,依法喪失勝訴權。
減少農村民間借貸糾紛的對策
農村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逐年增多趨勢,減少糾紛的發生,對維持農村的善良風俗、維護農村安定的社會秩序有著積極的意義。針對上文指出的引起糾紛多發的原因,我們不難發現有許多糾紛是由于借貸雙方不了解法律和不注重法律程序而造成的。如何減少借貸風險,有效遏制農村民間借貸糾紛上升之勢,進而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結合目前農村民間借貸存在的一些問題,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對策思考。
(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能力
借款時不僅要看對方的經濟收入,還要看對方的為人、信譽,如果對方有過“賴帳”的劣跡,就要堅決拒絕,切莫因為礙于面子,聽信花言巧語或接受小恩小…而盲目借款,也不要為了追求較高的利息而借款,不然借款難追回,最終受害的還是自己。
(二)借款用途要正當,借款關系要合法
《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手法律保護。”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任何民事活動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訂立書面協議,注意保管憑據
借款時,不要礙于面子,只考慮人情、關系等因素,一定要與借款人簽訂合同或讓借款人寫借據。
另外,書面協議還要當面訂立,不管是借款還是還款。無論是貸款還是還款,要求對方出具收款憑證一定要當面進行,以防心術不正或壓根耍花招賴帳的人暗中做手腳。最好讓對方親自書寫,不要為之代筆,因特殊情況,對方確不能寫時,要讓其本人捺指印,謹忌指印模糊不清或印成色點。
(四)支付利息要約定,利率高低要有度
《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付利息。”這一規定自然對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雙方產生矛盾。因此,農村民間借貸中對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體多少等問題必須清楚地寫在協議中。
(五)要認識到擔保的重要性
在農村民間借貸中,我們很難看到有擔保、抵押等手續,有些案件標的上萬,對農村百姓來說,上萬元的借款是大額借貸,但即使如此,在借款協議上也難覓擔保蹤影。有些雖有擔保人,但形同虛設,并沒有起到真正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擔保作用。為了降低借貸風險,防止糾紛爭議,對于大額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個人或單位來對其進行還款保證,必要時可以讓借款人以存單、房產等個人財產作抵押,完善擔保抵押手續,這樣萬一借款人出現賴帳或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時,便可行使抵押權來對自己的權益進行挽救,或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六)注意催要,及時起訴
有句俗話叫“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還仍然存在著不講信用的人,他們有的屆期不還,有的借整還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項已經超過雙方約定期限時,但借款仍未歸還的,出借人就要考慮催要,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內返還借款。當自己無法避免借貸糾紛時,就要及時起訴,維護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