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起訴離婚先撤訴再起訴如何處理 按撤訴處理后能否再起訴

導讀:
對于起訴離婚先撤訴再起訴,這個問題是具有雙面性的。如果人民法院不開庭即駁回原告起訴,原告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提起上訴。對于起訴離婚先撤訴再起訴,這個涉及到婚姻法律的問題可以說是最為繁瑣,因為其中任何事情都可能發生的。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那么夫妻起訴離婚先撤訴再起訴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起訴離婚先撤訴再起訴,這個問題是具有雙面性的。如果人民法院不開庭即駁回原告起訴,原告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提起上訴。對于起訴離婚先撤訴再起訴,這個涉及到婚姻法律的問題可以說是最為繁瑣,因為其中任何事情都可能發生的。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關于夫妻起訴離婚先撤訴再起訴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感情這種事情一直是比較繁瑣的。對于起訴離婚先撤訴再起訴,這個問題是具有雙面性的。如果您已經起訴過一次后又撤訴后再一次起訴,如果時間不滿法院是可以不予受理的,但是如果您有自己的新情況、新理由,法院還是可以受理的。但是具體情況請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了解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毫無余地只能不予受理。
但是撤訴可能發生在開庭審理之前,也就是說未經調解原告也可能出于某種原因撤訴,那么對原告起訴離婚撤訴后6個月內無新情況、新理由再次起訴的情況應當如何處理呢?
鑒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二款“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未對此作禁止性規定,應當認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權利;或者,要探究撤訴的具體情形具體處理,符合調解和好情形的不予受理,否則,即應當受理。畢竟司法解釋用的是“可比照”而非“應比照”。
對已經受理的上述案件,人民法院無權直接以裁定的形式駁回原告的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第一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只有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才有權利裁定駁回起訴。該件案件,恰如上述,并非不符合受理條件。
如果人民法院不開庭即駁回原告起訴,原告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提起上訴。
對于起訴離婚先撤訴再起訴,這個涉及到婚姻法律的問題可以說是最為繁瑣,因為其中任何事情都可能發生的。以上內容也很好的說到了這個問題的處理方法。具體只能根據您自身的情況來決定,這里小編只能說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希望以后內容能給您帶來幫助。
按撤訴處理后能否再起訴?
一、按撤訴處理后能否再起訴?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
二、什么是撤訴?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注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申請撤訴的條件是什么?(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準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
撤訴和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原告都可以再次起訴。原告有權利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可以在上訴期內依法上訴。上訴期有一個時間限制,從一審裁定的次日起十日內。
起訴離婚立案后但被告一方在做牢應該怎么辦?
當今社會,人們更尊重自己內心的真實感受,尤其伴隨著女性社會地位的提升,經濟獨立性的增長,其在婚姻中不再選擇委曲求全,離婚率更是逐年攀升,離婚的原因也是各種各樣,但離婚并不是簡單地走個形式,其涉及到家庭財產的分配、孩子撫養權的確定等各種問題,而本文我們要講述的是離婚過程中的一個特殊情況:起訴離婚立案后但被告一方在做牢應該怎么辦?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在監獄,這個離婚案該怎么處理,是等出獄以后再判定還是確定一定時間自動解除婚姻呢?是否需要征求服刑一方的意見呢?
一、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夫妻感情確實破裂,可以協議離婚或是起訴離婚。但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坐牢的,想要離婚的需要向法院起訴離婚。那么,夫妻一方在監獄的該怎么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另一方收監的地方不在其經常居住地也不是戶口所在地該怎么辦?
夫妻一方在監獄的,自由的另一方想要離婚的,跟一般起訴離婚的程序是差不多的,就是起訴的一方帶上能夠證明婚姻關系證明等的材料去法院,并且提交離婚起訴書。因此,想要起訴離婚的一方不必把它復雜化,現在是由于一方在監獄的,只要確定好起訴法院就可以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起訴離婚的那方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一般就是戶籍所在地)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
二、具體的法條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二十三條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因此,按照這個規定,想要起訴離婚的不用尋找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直接按照自己的住所地向法院起訴離婚就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