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比例是怎樣的 涉臺遺產繼承是如何處理的

導讀:
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在其去世后是可以由其合法繼承人進行繼承的。在對死者遺產進行繼承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是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基礎上才會由第二順序繼承人進行遺產繼承。此時,同一順序的繼承人通常是均等的分配遺產,如有特殊情況的話則特殊處理。那么遺產繼承比例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在其去世后是可以由其合法繼承人進行繼承的。在對死者遺產進行繼承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是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基礎上才會由第二順序繼承人進行遺產繼承。此時,同一順序的繼承人通常是均等的分配遺產,如有特殊情況的話則特殊處理。關于遺產繼承比例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在其去世后是可以由其合法繼承人進行繼承的?,F實中,繼承人可能出現人數較多多的情況,那么此時要怎樣來進行遺產繼承呢?換句話說,遺產繼承比例是怎樣的?大律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具體介紹。
一、法定繼承人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民法典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民法典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法定繼承如何劃分繼承遺產比例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于相互緊密聯系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么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在對死者遺產進行繼承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是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進行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基礎上才會由第二順序繼承人進行遺產繼承。此時,同一順序的繼承人通常是均等的分配遺產,如有特殊情況的話則特殊處理。
涉臺遺產繼承是如何處理的?
眾所周知,如今臺灣尚未回歸大陸,但是兩岸人民之間的感情卻不會因此而阻擋。現實中,發生了不少涉臺遺產繼承的情況,面對如此情形,我國對涉臺遺產繼承又是如何處理的呢?大律小編將在下文中具體介紹相關內容。
涉臺遺產繼承是如何處理的?涉臺遺產繼承是按照如下的三個基本原則進行的:
一是按照大陸和臺灣地區有關法律法規,確定臺屬是否屬于繼承臺灣地區居民在臺灣遺產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確定繼承去世臺胞在臺遺產的時效及數額。
二是按照申辦繼承在臺遺產程序的有關規定,幫助臺屬理清相關申辦程序。
三是按照遺產繼承所需要的公證事項,到有資質的公正機關辦理涉臺遺產繼承所需的各種公證書。
相關知識:不屬于遺產范圍有哪些1、國家或集體職工因公死亡,革命軍人犧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時,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照國家制定的勞動保險法規定、革命軍人犧牲與病故撫恤的規定、交通安全法規定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給予受該死者生前撫育、扶助和贍養的家屬一定金額的撫恤費和其他生活補助費。因為這些撫恤費,其性質并不是對死者個人利益的經濟補償,而是國家對死者特定家屬所給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質幫助,應由有關人員直接享受,不屬于死者遺留的個人財產。
2、人身保險金。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為其人身保險合同的收益人時,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請求保險人向其支付保險金,該保險金不列入被保險人遺產范圍。當然,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的,該保險金仍屬被保險人遺產范圍內。
應該說明的是,如果家庭財產未分割,應先析產,確定哪些財產屬死者所有,只有屬死者的那份財產才能列入遺產范圍。死者生前贈與他人的財產也不能列入遺產范圍。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的財產,不能當做遺產(如租賃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魚塘等)經國家有關機關鑒定認為應由國家保存的文物、檔案、文件、物件等,應歸國家所有,不能列入遺產。上交國家后,有關機關給予的報酬,可列入遺產范圍。與人身相聯系的權利、義務不能列入遺產范圍(如死者生前由國家給予的撫養費、殘廢扶助費等)。死者死后家屬所領取的撫恤金、家庭生活困難補助金,是國家用來撫恤和幫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難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的,也不屬于遺產范圍。如果是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時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則上不應作為遺產分割,應留給死者生前的配偶繼續使用,不屬于遺產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