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雙方需要帶什么證件 離婚協議書涉及的哪些條款無效

導讀:
夫妻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自然需要按照規定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這是辦理離婚手續中必須要提供的材料之一。那么協議離婚雙方需要帶什么證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自然需要按照規定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這是辦理離婚手續中必須要提供的材料之一。關于協議離婚雙方需要帶什么證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雖然法律中對夫妻離婚的方式規定了兩種,但實際選擇哪種方式離婚其實主動權還是在當事人手里。不過這里要注意,不同離婚方式下涉及到的條件、證件、程序等等都不一樣。那通常情況下夫妻協議離婚雙方需要帶什么證件呢?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協議離婚雙方需要帶什么證件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二、協議離婚需要什么手續:雙方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協議離婚具體需要的材料手續如下: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五)、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實踐中,不同離婚方式下需要當事人準備的材料不一樣,所以在確定好了離婚方式之后,就要按照規定來準備相應的材料才行。而材料準備的不齊全,那么也是會對解除婚姻關系產生一定影響的。
離婚協議書涉及的哪些條款無效?
夫妻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自然需要按照規定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這是辦理離婚手續中必須要提供的材料之一。而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自然就是由離婚夫妻在充分協商之后約定的,不過有些時候因為沒有注意法律方面的規定,導致部分條款被認定為無效。那究竟離婚協議書涉及的哪些條款無效呢?下面就讓大律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雖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