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死亡法醫鑒定程序

導讀:
(三)不服傷殘鑒定結論的處理辦法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傷殘鑒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鑒定: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那么交通死亡法醫鑒定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三)不服傷殘鑒定結論的處理辦法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傷殘鑒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鑒定: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關于交通死亡法醫鑒定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在如果遇到車禍去世的情況,進行起訴之前都是可能需要去進行法醫鑒定的,通過法醫鑒定來明確車禍中的責任,在進行法醫鑒定的程序其實都是有的,可以好好了解一下,所以交通死亡法醫鑒定程序?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個相關的知識點。
交通事故傷者在治療終結后三到六個月后向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申請鑒定,申請人可以是傷者委托的律師事務所,也可以是傷者本人。傷者應攜帶: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9、傷殘鑒定委托書(若對治療尚未終結或者出院的傷者,因調解需提供鑒定等級而提前做傷殘鑒定的情況,應當在傷殘鑒定委托書中予以說明)到司法鑒定機構,根據法醫的指示進行鑒定。
1、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需要到交警那里拿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委托書,然后委托律師到相關的機構做鑒定。如果受害方不想采用以上方式進行傷殘鑒定的,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出具傷殘鑒定委托書然后再做傷殘鑒定。一般情況下,受害人的肢體鑒定時間是在受傷之后的三個月,精神鑒定則是在受傷后的六個月,具體的簡鑒定時間還是要看受害人的身體恢復情況。
2、鑒定機構的選擇非常重要,法院委托的鑒定不容易被質疑,但如果是受害人自己做的鑒定,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不認同的,同時也有權申請重新鑒定。如果受害人自己委托的鑒定被推翻了,在鑒定費用應當由受害人自己承擔。
3、鑒定的時間最好是在受害人治療完畢的時候,如果受害人沒有辦法確定是否治療完畢的,可以咨詢醫生,受害人的病情嚴重的可以推遲鑒定時間。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應當去正規的醫院檢查,以防后期檢查出后遺癥但過了鑒定時間而不被認可。
(一)選擇傷殘鑒定機構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主要由交通大隊委托公安機關的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二)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1、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員簽字的傷殘鑒定申請書(委托書)或律師事務所委托書;
2、攜帶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片、X片及診斷報告;
3、有關手術病例和檢查記錄;
4、鑒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5、鑒定申請人需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三)不服傷殘鑒定結論的處理辦法
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傷殘鑒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
以上就是小編關于交通死亡法醫鑒定程序的相關介紹,交通事故死亡的情況啊喲根據相應的程序來金鼎處理的,只要了解清楚這些法醫鑒定的程序對于這些會比較好的,這些都可以好好了解,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詢的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