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出口貿易產品責任訴訟風險防范

導讀:
中美出口貿易產品責任訴訟風險防范從管轄角度談起現代意義上的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的制造者或銷售者因制造或經銷有缺陷的產品,造成消費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財產損害而應承擔賠償的一種侵權責任。美國,現在已是我國第二大貿易伙伴,在兩國進出口貿易中,因我國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存在其他缺陷在國外引起的產品責任糾紛或國外進口產品在我國引起的產品責任糾紛數量逐年上升。可見,美國產品責任法的立法特點是側重保護受害人的利益。那么中美出口貿易產品責任訴訟風險防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美出口貿易產品責任訴訟風險防范從管轄角度談起現代意義上的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的制造者或銷售者因制造或經銷有缺陷的產品,造成消費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財產損害而應承擔賠償的一種侵權責任。美國,現在已是我國第二大貿易伙伴,在兩國進出口貿易中,因我國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存在其他缺陷在國外引起的產品責任糾紛或國外進口產品在我國引起的產品責任糾紛數量逐年上升。可見,美國產品責任法的立法特點是側重保護受害人的利益。關于中美出口貿易產品責任訴訟風險防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美出口貿易產品責任訴訟風險防范
從管轄角度談起
現代意義上的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的制造者或銷售者因制造或經銷有缺陷的產品,造成消費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財產損害而應承擔賠償的一種侵權責任。隨著經濟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我國的進出口貿易日益頻繁,其中工業制成品在我國進出口總額中的比重占一半以上這些在給我國經濟帶來繁榮發展的同時,也引起了大量的產品責任糾紛。
美國,現在已是我國第二大貿易伙伴,在兩國進出口貿易中,因我國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存在其他缺陷在國外引起的產品責任糾紛或國外進口產品在我國引起的產品責任糾紛數量逐年上升。其索賠額之巨大,從幾十萬美元到幾百萬美元甚至高達上億美元,不僅使所得利潤化為烏有,有時甚至使出口企業以破產告終。而美國的產品責任立法,在世界各國中起步最早、發展最迅速、最完善,并一直處于領先地位。這些客觀情況,要求我國進出口企業了解產品責任方面的國際慣例,尤其要熟悉美國的產品責任法及中美兩國產品責任法的異同,以知己知彼,制定相應對策,力爭避免產品責任訴訟或在訴訟發生后能審時度勢,爭取主動,最大限度地維護我方利益。
美國有一種非常特別的司法管轄原則,叫做“長臂管轄”,也叫“長臂法”。這種管轄原則最初被規定在州法中,亦即各州都要求凡是州居民的被告只要與該州有某種“最低限度的接觸”,該州法院就能對該被告享有對人的管轄權。根據美國1962年《統一州際和國際訴訟法》規定,只要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構成“最低限度的接觸”:(1)在該州經營商業的;(2)通過簽訂合同在該州供應勞務或貨物的;(3)在該州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侵權傷害,并在該州經常從事商業或招攬商業,或從事任何其他持續性的行為,或從在該州所使用或消費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中獲得相當收入的。由于美國這種“長臂法”的規定,被告在美國某州內只要做了某事或做過一次交易,就將他和該州的司法管轄連在了一起,甚至一個實際上從未在該州進行過交易的被告也可能受制于該州的司法管轄,只要其產品在該州被使用并由此造成損害就是以構成“長臂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接觸。
美國的長臂管轄制度,不僅能在國內產品責任訴訟中更便于原告在受害地法院起訴,從而保護原告的利益,而且在涉外產品責任訴訟中亦有利于本國原告選擇在本國法院起訴,從而根據其沖突法的指向適用本國法律。
可見,美國產品責任法的立法特點是側重保護受害人的利益。這一原則適用于涉外產品責任訴訟中,必然導致無限擴大本國法的域外效力,從而構成對他國法律效力的限制。
為防患于未然,在中美出口產品貿易中,建議我國出口企業注意采取以下措施預防產品責任。
首先,重視在出口產品的廣告中預防產品責任風險。做廣告是構成“最低限度聯系”的一個重要因素。例如,在涉外產品責任案件的管轄權方面,美國各州都制定了“長臂法”,以擴大州法院對外國公司的管轄權。行使長臂管轄權的主要依據是外國公司與該州有某種“最低限度的聯系”。根據美國法院的判例,在法院地州做商業廣告是構成最低限度聯系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做廣告的行為表明該外國公司有加入該州市場的意圖并希望該州的消費者購買其產品。因此,我們就要處理好推銷產品與承擔產品責任風險的關系。當企業向美國市場推出產品時,要采取相應的配套措施,防范或減少產品責任的風險。
第二,避免產品責任而采取相應市場營銷策略。對外貿企業來說,即要打開和利用外國市場,特別是發達國家的市場,又不想承擔產品責任的風險是很困難的。但這并非意味著企業在這方面無能為力,毫無文章可做。在對外貿易中,外貿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性質和法律地位,采取不同的營銷策略來避免產品責任風險。
如果外貿企業是經銷商,則可以采取以下對策:⑴盡量避免和產品責任法嚴厲的國家的市場發生直接聯系。例如,我國外貿企業可以把產品出售給設在B國(產品責任法不完備)的英國公司,該英國公司又在英國把產品出售給美國的經銷商,美國的經銷商再把產品賣給美國境內的其他零售商,最終美國消費者從零售商處購得該產品。在這個假設的案例中,我國外貿企業與美國的唯一聯系就是可能遇見到產品最終在美國市場銷售,這樣就可能避免美國法院的管轄。但另一方面,這種間接銷售是以利潤的損失為代價的。⑵利用外國的訴訟制度轉移產品責任風險。在美國,我們可以利用美國程序法中的要求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制度。由于美國原告可以向美國境內的數個有支付能力的被告起訴,因此,一般不會直接向外國經銷商起訴。這是因為適用外國法律和在外國起訴的不便會給原告的補償帶來不利影響。但是,美國法律允許被告根據“補償”和“分攤”理論向第三者起訴。這就是所謂的要求訴訟第三當事人參加訴訟的制度。這種制度允許被告把原告沒有提出請求的第三者引入訴訟,被告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被告對原告應承擔的責任。這種制度要求被告與第三者有一定聯系,從而在被告對原告負有義務時第三者對被告也負有義務。但是,第三者對被告的義務一般以雙方合同為依據。因此,在合同中訂入某些條款,經銷商即可以避免因要求訴訟第三當事人參加訴訟的程序而卷入訴訟之中。我國外貿企業在和美商進行貿易往來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所有針對我國外貿企業的訴訟,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進行。這樣,當原告向美國零售商(其購得我國外貿企業出口的產品)起訴時,零售商就不能使用要求訴訟第三當事人參加訴訟的程序把我國外貿企業引入美國法院參加訴訟。
如果外貿企業是生產商,則可采取以下措施:⑴盡量與有關市場保持距離,不直接發生聯系。例如,美國有的州法院開始越來越不愿意對沒有直接在法院地州銷售產品的生產商行使管轄權。美國第一巡回上訴法院1986年在“多摩。羅德里格茲訴休斯飛機公司案”的判決中體現了這一立場。休斯飛機公司把直升飛機賣給經銷商,經銷商又轉賣給受傷害的當事人。休斯公司曾在波多黎各招徠過生意,也曾做過廣告。第一巡回上訴法院認為,休斯公司不受波多黎各的管轄,盡管原告購買飛機和受傷害都發生在該地。法院認為,休斯公司知道飛機公司將銷往波多黎各不是預謀的。這筆交易只是“一顆分離的水珠”,而不是“商業的溪流”涌進了波多黎各。這樣,法院認定不存在對休斯公司的管轄權。當然這一措施并非萬無一失。美國還有許多法院堅持認為,如果生產商的產品經常性地在法院地州銷售,那么該外國生產商即受該州法院管轄。⑵利用要求訴訟第三當事人參加訴訟的程序。在美國,外國生產商也有可能通過要求訴訟第三當事人參加訴訟的程序而被引入產品責任訴訟當中。因此,作為生產商的我國外貿企業可以通過合同條款來避免卷入訴訟。例如,在合同中可以規定,任何針對生產商的起訴,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對于這樣的條款,外國法院一般承認其效力。[page]
如果外貿企業只是生產零部件,則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盡量生產可以裝配到多種產品上的部件,而不生產專門組裝到某一國的產品上的配件。根據美國法院的判例,部件生產商沒有專門設計生產用于裝配到銷往美國的產品的部件,一般不受美國法院管轄。第二,美國法院的判例表明,外國部件生產商一般不受美國要求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程序管轄。這樣,主要產品的生產商如果以“補償”或“分攤”理論為理由要求外國部件生產商承擔責任時,外國生產商即可斷然拒絕。對于美國法律的這一制度,我國外貿企業應該了解并充分利用。
第三,產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盡管可采取各種縝密的防范措施,以避免發生產品責任,但要完全避免產品責任事件的發生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在處理針對我方的涉外產品責任訴訟時,當涉及管轄問題,我方應該以實事求是地決定是否應訴。產品責任案件屬于侵權責任案件,根據國際私法的一般原則,該類案件通常應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就(出口)產品責任案件而言,所謂侵權行為地具體是指:造成損害之產品的設計制造地、包裝檢驗地、運輸倉儲地、廣告宣傳地、出口銷售地,以及出口產品損害結果發生地。收到傳票后,我方如果發現受案法院并非上述任何“一地”法院的話,即可提出管轄錯誤抗辯并拒絕出庭應訴。
最后,產品責任的義務主體是致損的有缺陷產品的制造者或銷售者等。為此,接到訴狀后我方應確認訴訟標的產品(致損產品)是否確系我方生產或出口的產品,如果結果是否定的,我方自然無須承擔產品責任。即使是我方生產或出口的產品,也要看是哪一家企業、公司生產或銷售的。如果原告起訴狀中未列明作為義務主體(即被告人)的致損產品的具體生產者或出口者,或者所列“被告人”并非目前收到傳票之人時,我方均可拒絕應訴,因為在我國生產、出口同類產品的企業、公司可能是幾家甚或多家,而這些企業或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相互之間并不承擔連帶法律責任。具體來說,就是在幾個或數個生產者、出口者中,誰生產或出口的致損產品,誰就應承擔產品責任(當然,生產者與出口者之間還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至于像在煙花產品責任案中,以我主權國家為被告的,更是應嚴辭拒絕應訴。
總而言之,中國目前加入了WTO,對出口產品的責任風險防范領域的研究,將更加必要,本文僅從管轄方面談了幾點粗淺的認識,在實踐中還應摸索出更多方面的有效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