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就算是結案了嗎

導讀:
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候,交通管理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于交通事故進行責任劃分,那么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是否代表已經結案了呢?當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十天內,可以向交警就賠償事宜提出調解的申請。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還要告知當事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沒異議的,并且按責任認定的內容就行賠償,由該案件視為結案。那么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就算是結案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候,交通管理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于交通事故進行責任劃分,那么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是否代表已經結案了呢?當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十天內,可以向交警就賠償事宜提出調解的申請。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還要告知當事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沒異議的,并且按責任認定的內容就行賠償,由該案件視為結案。關于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就算是結案了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候,交通管理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于交通事故進行責任劃分,那么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是否代表已經結案了呢?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就算是結案了嗎問題的解答,我們帶著問題一起往下看。
1、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必須要送達給所有當事人,因為當事人是該起事故的受傷者,屬于事故當事人,因此交警應當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如果要想得到人身損害的相關賠償,必須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當事人是乘客,交通事故又不是乘客的行為造成的。因此乘客是不負事故責任的。乘客的簽收行為也不會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
2、簽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與事故賠償不是一回事,交通事故的結案與損害賠償的結案也不是一回事。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規(guī)定中,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調解書》,但沒有《結案書》。從處理程序的先后關系來講,交警認定事故責任在先,協商調解事故賠償在后。當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十天內,可以向交警就賠償事宜提出調解的申請。但必須各方當事人都提出調解申請,否則交警就不再進行調解,當事人可直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3、當事人已花的醫(yī)療費是屬于墊付款,最終要根據事故責任和機動車的保險情況,確定合法的賠償主體來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已墊付醫(yī)療費的實際賠償人。
4、當事人作為乘客所受的傷害可以通過兩種法律關系處理,一是按客運合同關系以乘客身份起訴公交公司,二是按侵權關系以第三者身份起訴交通事故責任方。如果傷情輕微,相關責任方能夠賠償當事人醫(yī)療費、適當的誤工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就通過交警調解或者自行協商解決了吧,也不要搞得太復雜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zhí)行完畢,這既包括強制執(zhí)行程序開始后,被執(zhí)行人經人民法院的催告及說服教育,在執(zhí)行通知指定的期間自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了遲延履行的責任;也包括人民法院執(zhí)行機構用強制力強制被執(zhí)行人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及承擔相應遲延責任。在生效文書確定內容全部執(zhí)行完畢后,執(zhí)行目的已經達到,當然應執(zhí)行結案。
2、裁定終結執(zhí)行。一旦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了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guī)定的情形,執(zhí)行程序就無法或無需繼續(xù)進行。以后執(zhí)行程序也不會再恢復,此時人民法院應結束執(zhí)行程序。
3、裁定不予執(zhí)行。依照《民事訴訟法》及《規(guī)定》第6條要求,人民法院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在被申請人主張有該法第217條、或第260條所列之法定情形的,應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確有該情形存在的,應裁定不予執(zhí)行。一旦人民法院下達該裁定,則原仲裁裁決失去效力,當事人必須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執(zhí)行失去依據,人民法院應當結束執(zhí)行程序。
4、當事人之間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在執(zhí)行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前提下出于真實意思,達成有效執(zhí)行和解協議,則人民法院應尊重雙方的意思自由,承認該和解協議,但是人民法院要執(zhí)行結案還有一個重要條件即該和解協議必須履行完畢,因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和《意見》第266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倘若翻悔,不履行和解協議,則人民法院還可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zhí)行,但在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則不存在恢復執(zhí)行的可能,因此此和解協議有效且履行完畢者人民法院可結束執(zhí)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