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事故案指導意見是怎樣

導讀:
刪除了南昌指引有關“戶籍登記所在地為農村的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的,可以按照城鎮標準計算”的規定。刪除了南昌指引有關社保部門已報銷醫療費的處理規定;‚刪除了南昌指引有關醫保范圍用藥限制條款的處理規定。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發生的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的交通事故,參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那么江西省交通事故案指導意見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刪除了南昌指引有關“戶籍登記所在地為農村的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的,可以按照城鎮標準計算”的規定。刪除了南昌指引有關社保部門已報銷醫療費的處理規定;‚刪除了南昌指引有關醫保范圍用藥限制條款的處理規定。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發生的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的交通事故,參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關于江西省交通事故案指導意見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同地區對于交通事故案件指導意見也是不一樣的,以及賠償問題也是根據指導意見進行處理江西省交通事故的指導意見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小編為大家進行江西省交通事故案指導意見是怎樣問題的解答,帶著問題一起往下看。
1.以戶籍登記所在地為原則,經常居住地為例外。
2.鄉、鎮集鎮地及城鄉結合部原則上認定城鎮區域。
3.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的,可按城鎮標準計算賠償(條款本身不是很明確,但從條文單獨設置經常居住地證據要求和主要收入來源地證據要求可以推斷)。
4.完全失地農民或者部分失地且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的農民可按城鎮標準計算。
【注意事項】:農業戶籍的居民不一定就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比如鄉、鎮集鎮地和城鄉結合部的農業戶籍居民原則上仍可按城鎮居民對待。
【對比解讀】:該條基本援引南昌指引第十五條的內容,但有部分修正,具體表現如下:?刪除了南昌指引有關“戶籍登記所在地為農村的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的,可以按照城鎮標準計算”的規定。‚刪除了按國家統計局城鄉分類代碼判斷城鎮與農村的規定,新增“鄉、鎮集鎮地及城鄉結合部原則上可以認定為城鎮區域范圍”的規定。ƒ將南昌指引中“產權人(包括共有人)為受害人且頒發時間滿一年的城鎮房屋產權證明文件”修正為“受害人為產權人(包括共有人)的城鎮房屋產權證明文件且實際入住一年以上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與房屋產權證明文件相對應的水電費、物業費、固定電話費、有線電視繳納費單據等)”,顯得更為合理。④刪除了南昌指引有關在校學生其父母一方需按城鎮居民對待的規定。
【對比相似度】:90%。5.醫療費用的認定標準。
醫療費應提供原件,原件由法院附卷保存。
【注意事項】:醫療費已在社保部門報銷的如何處理,未作規定。非醫保用藥限制條款的效力及處理也未做規定。但2010年9月17日《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宜中法【2010】92號)第四條規定:“四、超出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的醫療費,如何理賠?醫療費用在保險限額范圍內的,在保險條款有約定且盡到了說明、提示義務的前提下,按保險條款約定辦理。如沒有約定或未盡到說明義務,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標準目錄用藥產生的醫療費,在保險公司能提供證據證明超出目錄的用藥與事故造成損害所需用藥沒有關聯時,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反之,應予理賠。”今后處理非醫保用藥問題,保險公司仍然可依該條予以抗辯。
【對比解讀】:該條援引南昌指引第十四條第一款原文,刪除了以下條文內容:?刪除了南昌指引有關社保部門已報銷醫療費的處理規定;‚刪除了南昌指引有關醫保范圍用藥限制條款的處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工作,正確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發生的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其事故認定按照《廣東省公安機關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公通字〔2004〕188號)規定辦理。
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的交通事故,參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三條
除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情形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交通事故當事人交通違法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其事故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