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程序規定

導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那么交通事故認定程序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交通事故認定程序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作為司機最不想就是發生交通事故,但是常在道路行走意外是很難避免,輕微的就是磕磕碰碰,嚴重的就是發生人員財產的損失。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報警等待交警的到來。今天小編給大家普及的是有關交通事故認定程序規定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2、交警到達現場后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調查,如果肇事者逃逸的,未查獲者,自查獲之日起10日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查獲的,由當事人書面申請,10日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3、交警到達現場后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調查,如果肇事者未逃逸的,不需要檢驗、鑒定的,10日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需要鑒定的,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檢驗、鑒定超過時限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且最長不超過60日。由交通管理部門將結論交給當事人。
4、當事人對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服從的,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不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的,3日內申請重新鑒定,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當事人還不服,則3日內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么維持原決定,要么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由原辦案單位在10日內出具新認定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不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的,3日內申請重新鑒定。如需了解更多關于交通事故認定程序規定的法律知識,歡迎登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