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書需要多長時間下達?

導讀:
六、《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那么交通事故責任書需要多長時間下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六、《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關于交通事故責任書需要多長時間下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司機或行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交通事故責任書就顯得尤為重要,這關系到主要責任方的責任問題和賠償問題。很多人也會關心交通事故責任書需要多長時間下達這個問題,下面小編將為您解答。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四、《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1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六、《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綜上所訴,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書時間一般在事故發生后十日內下達,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當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即可以延長。交通事故責任書事關重大,因此必須嚴謹對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