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導讀: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張某已于2007年3月去世,原告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從2007年3月開始就受到了侵害,原告最遲應當在2009年3月起訴,但原告沒有及時行使訴訟權利,直到2011年12月份才向被告主張權利,已過訴訟時效。那么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張某已于2007年3月去世,原告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從2007年3月開始就受到了侵害,原告最遲應當在2009年3月起訴,但原告沒有及時行使訴訟權利,直到2011年12月份才向被告主張權利,已過訴訟時效。關于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如果債權超過法定時效,債權人將喪失勝訴權,失去司法保護。本文通過案例為您介紹債權訴訟時效的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1998年張某向原告王某借款1萬元,2002年1月張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張借條,確認借到王某1萬元。2007年3月張某去世。2011年12月29日、2012年1月9日,原告寫信給張某之子(即被告)催討借款。被告未予理會,后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張某已于2007年3月去世,原告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從2007年3月開始就受到了侵害,原告最遲應當在2009年3月起訴,但原告沒有及時行使訴訟權利,直到2011年12月份才向被告主張權利,已過訴訟時效。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延伸閱讀】
我國法律規定的相關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短期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不合格的產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
特殊訴訟時效:
是指《民法通則》以外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時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貨物買賣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四年。
最長時效:
以上三種訴訟時效,都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
但是,假如權利人很長時間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訴訟時效,就是52年),這會將時效拉得很長,很不利于法院搜集證據和正確解決糾紛。
為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最長時效為20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適用于一切民事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