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分類、內容、作用

導讀:
核心內容: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事故處理機關對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檢驗、鑒定結論、事故成因分析、當事人違法事實等情況所出具的法律文書。交通事故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分類、內容、作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事故處理機關對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檢驗、鑒定結論、事故成因分析、當事人違法事實等情況所出具的法律文書。交通事故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分類、內容、作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事故處理機關對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檢驗、鑒定結論、事故成因分析、當事人違法事實等情況所出具的法律文書。下面由小編為您詳細介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分類、內容及作用。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分類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事故的種類分別出具兩份名稱不同的認定書:
第一,按照簡易程序處理制作的“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5條規定,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第3款規定的交通事故,即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和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第16條規定,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第二,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處理而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這種認定書就是前面所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雖然從字面上看,適用普通程序與適用簡易程序出具的認定書,一個稱為“事故認定書”,一個稱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但二者并無實質區別,只是在名稱和記載的內容上有些許差異而已。
(二)、事故認定書的制作與內容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察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第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第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第三,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第四,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三)、事故認定書的作用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被看作是可訴的行政行為,表現有二:其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被申請重新認定;其二,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交通警察的職責。而且,近年來有些地方法院也陸續受理了一些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而起訴的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也已受理并作出相應的裁判,并未否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