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避免欠條超過訴訟時效

導讀:
吳某賣給集美居民林某價值1萬多元的豬肉,等到最近上法庭要討回欠債時,才知道身藏的欠條已過期作廢!林某則辯稱,這筆貨款他早已還給了吳某,且即使欠有貨款,這筆款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吳某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原告收到被告所寫欠條之日的第2天即2002年3月26日開始重新計算,早已經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故對吳某主張的該筆債權依法不予保護。那么注意避免欠條超過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某賣給集美居民林某價值1萬多元的豬肉,等到最近上法庭要討回欠債時,才知道身藏的欠條已過期作廢!林某則辯稱,這筆貨款他早已還給了吳某,且即使欠有貨款,這筆款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吳某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原告收到被告所寫欠條之日的第2天即2002年3月26日開始重新計算,早已經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故對吳某主張的該筆債權依法不予保護。關于注意避免欠條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某賣給集美居民林某價值1萬多元的豬肉,等到最近上法庭要討回欠債時,才知道身藏的欠條已過期作廢!
2000年,林某陸續向吳某買了冷凍豬蹄、豬排骨等。經雙方結算后,林某在2002年3月寫了一張共計17615元的欠條給吳某。
最近,吳某向法院訴稱,他在2000年陸續賣給林某幾批豬肉,林某當時無錢支付,就寫了一張欠條。后雖經他多次催討,但林某卻一直不肯還錢。他認為,欠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時間,根據法律規定,他可以隨時要求林某返還,林某應及時返還欠款。
林某則辯稱,這筆貨款他早已還給了吳某,且即使欠有貨款,這筆款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一般的交易習慣,賣方在交貨后,買方即應支付相應的貨款,但當時林某在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吳某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對此應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
吳某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原告收到被告所寫欠條之日的第2天即2002年3月26日開始重新計算,早已經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故對吳某主張的該筆債權依法不予保護。吳某雖一再稱他自2003年起就一直向林某討債,但無法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因此不予采信。
此案一審宣判后,法官提醒市民,應在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權利,否則權利得不到保護。
欠條過期作廢
萬余元豬肉款討不回
商報訊記者楊清白通訊員文弈芳芳報道吳某賣給集美居民林某價值1萬多元的豬肉,等到最近上法庭要討回欠債時,才知道身藏的欠條已過期作廢!
2000年,林某陸續向吳某買了冷凍豬蹄、豬排骨等。經雙方結算后,林某在2002年3月寫了一張共計17615元的欠條給吳某。
最近,吳某向法院訴稱,他在2000年陸續賣給林某幾批豬肉,林某當時無錢支付,就寫了一張欠條。后雖經他多次催討,但林某卻一直不肯還錢。他認為,欠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時間,根據法律規定,他可以隨時要求林某返還,林某應及時返還欠款。
林某則辯稱,這筆貨款他早已還給了吳某,且即使欠有貨款,這筆款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一般的交易習慣,賣方在交貨后,買方即應支付相應的貨款,但當時林某在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吳某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對此應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
吳某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原告收到被告所寫欠條之日的第2天即2002年3月26日開始重新計算,早已經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故對吳某主張的該筆債權依法不予保護。吳某雖一再稱他自2003年起就一直向林某討債,但無法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因此不予采信。
此案一審宣判后,法官提醒市民,應在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權利,否則權利得不到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