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能不追究刑事責任嗎

導讀:
在現實社會中,許多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如果情節嚴重,他們將被判刑。有些人說,他們不能被追究法律責任,這取決于法律的規定。那么,挪用公款是否不追究刑事責任呢?
一、挪用公款能不追究刑事責任嗎
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的。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挪用公款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比如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下可以撤銷刑事訴訟,對于挪用公款罪是有一定的立案標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