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交通肇事罪法條

導讀:
醉駕機動車發生撞車事故,沒人受傷的,正常情況下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屬于危險駕駛罪。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如果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醉酒的駕駛員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以交通肇事罪來定罪量刑。那么醉酒交通肇事罪法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醉駕機動車發生撞車事故,沒人受傷的,正常情況下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屬于危險駕駛罪。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如果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醉酒的駕駛員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以交通肇事罪來定罪量刑。關于醉酒交通肇事罪法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現實生活中,大家都知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特別是在醉酒的時候,我們千萬不能駕駛汽車。不然會收到法律的制裁。這是得不償失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醉酒交通肇事罪法條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如果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如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僅僅是發生車輛相撞事故,無人員受傷的,一般情況下都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所以應該以危險駕駛罪來追究駕駛員的刑事責任。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如果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醉酒的駕駛員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以交通肇事罪來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開始實施,醉駕與飆車行為入刑定罪。
醉酒駕駛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拘役1-6個月;并處罰金。
酒后駕車概念、構成酒后駕車標準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醉酒駕車的測試2004)中規定,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通俗的講一般人喝一紙杯啤酒,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即可達到20毫克;喝一瓶啤酒,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即可達到80毫克。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月1日前醉酒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對駕駛人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5月1日以后醉酒駕車的,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駕駛人判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
醉駕肇事逃逸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自首的話會減輕處罰。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醉駕逃逸和普通交通肇事逃逸處罰的區別:
1、交通肇事逃逸,即使致人死亡,判例中最高的刑罰是有期徒刑15年;而一旦發現是酒駕肇事致人死亡,有可能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該罪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或死刑。
2、醉駕肇事逃逸處罰。醉酒駕駛,并造成一死一傷,不排除有可能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那么,醉酒駕駛并逃逸,到底是定交通肇事罪還是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要視具體的案情而定。”同時,根據《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規定,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應依法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