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量刑細則

導讀:
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即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才能成立本罪。那么交通肇事罪量刑細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即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才能成立本罪。關于交通肇事罪量刑細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都成為有車一族,但是隨著車輛的增多交通事故也越來越多了,交通事故中最常見的就是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其中交通肇事罪造成的傷害更多,處罰也就比危險駕駛罪高一些,那交通肇事罪量刑細則有什么內容呢?下面由法律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
法律對于交通肇事罪量刑的細則是根據犯罪分子犯罪情節的惡劣性大小,可能會被處以拘役,也可能被處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該情節比較惡劣,可能會被處以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如果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將傷者遺棄到比較偏僻的地方的可能轉化成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中的加重情節
(1)以傷亡人數來確定犯罪情節標準。
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屬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視為情節特別惡劣。這個標準雖然具體、明了,但對一次事故造成重傷人數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傷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參照這一規定處理時,只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顯然量刑過輕,與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不符。
(2)以財產損失數額來確定犯罪情節標準。
“重大公私財產損失”是客觀上造成的損害還是不能賠償的數額。犯罪的本質特征是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這種社會危害性包括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行為的客觀危害性。客觀危害性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質的損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結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該罪所要求的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就可成立該罪。無論行為人對此客觀損害有無賠償能力都不影響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即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才能成立本罪。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包括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三、交通肇事罪量刑情節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后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3)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4)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6)嚴重超載駕駛的;
(7)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