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事訴訟的程序債務糾紛訴訟程序

導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簡易程序是指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第一審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那么關于民事訴訟的程序債務糾紛訴訟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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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事訴訟的程序
民事案件分為兩大類,一是平等主體之間因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所產生的民事糾紛案件,這類案件進入訴訟領域后就稱之為民事訴訟案件;第二類是不具有民事權利義務之爭的案件,它不具有糾紛性,如宣告公民死亡、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等,叫作非訟民事案件。
《女童終身弱視誰之過》一案,為典型的由于民事糾紛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值得探討的是該案件經過了一審、檢察院抗訴、再審、上訴,最后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這一系列的審判程序依據何在?對于已經生效的判決為何檢察院可以抗訴?法院為何還需要再審且能夠上訴?弄清這些問題將有利于我們對民事訴訟普通程序的了解。
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中最通常適用的程序,它適用于一般的民事糾紛案件,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及審判監督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我國民事審判第一審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第一審普通程序是通常程序中的基礎程序,是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簡易程序是指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第一審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序。
薛紅軍、畢燕夫婦將保健院、防疫站告上法庭,是想通過民事訴訟即法院審判解決糾紛。告狀即起訴,起訴是當事人訴權的具體體現,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自己或者依法應由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依法解決民事糾紛的行為。起訴是訴訟程序得以開始的前提,我國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沒有當事人的起訴,法院不會主動啟動民事訴訟程序。棗陽市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從而啟動了第一審程序。
隨后,棗陽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一審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這表明我國對于訴訟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即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個審級法院運用一審和二審程序進行了審判,即宣告審判終結的制度。但該案在上訴期內當事人沒有上訴,這樣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導致該案只經過一審即終結。
可是,就在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保健院、防疫站不服原判,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襄樊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出抗訴,棗陽市人民法院按一審程序對該案進行再審。這時該案適用的是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確有錯誤而提起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時所適用的訴訟程序,是一種“事后救濟”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和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有三個,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而第一審和第二審程序只能由當事人提起,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均無權提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審判監督程序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或者由人民檢察院抗訴提起,則不受任何時間限制,即任何時候只要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都可以提起再審;如果是由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則應在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起。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該案中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必然引發案件再審。根據法律規定,提出抗訴的應為原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