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交鋒辯真偽 虛擬債權終敗訴

導讀:
” 同年7月11日,黃某向顏某借款5000元。2006年3月27日,原告黃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顏某歸還借款2萬元。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黃某訴稱2004年4月1日,被告顏某送兒子顏小林到我處學挖機駕駛時,同時向我借款2萬元。本案從黃某的起訴狀及庭審情況來看,黃某對顏某借款出具借條的原因、過程及借款用途前后說法不一,敘述前后矛盾。顏某當庭舉證未借到黃某2萬元現金,黃某對證人的當庭作證的證言未作反駁,表示無異議,且顏某對出具借條產生的原因敘述較合理,符合客觀事實。因此,黃某持顏某出具的借條應視為虛擬字據,法院不予采信。那么證據交鋒辯真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 同年7月11日,黃某向顏某借款5000元。2006年3月27日,原告黃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顏某歸還借款2萬元。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黃某訴稱2004年4月1日,被告顏某送兒子顏小林到我處學挖機駕駛時,同時向我借款2萬元。本案從黃某的起訴狀及庭審情況來看,黃某對顏某借款出具借條的原因、過程及借款用途前后說法不一,敘述前后矛盾。顏某當庭舉證未借到黃某2萬元現金,黃某對證人的當庭作證的證言未作反駁,表示無異議,且顏某對出具借條產生的原因敘述較合理,符合客觀事實。因此,黃某持顏某出具的借條應視為虛擬字據,法院不予采信。關于證據交鋒辯真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查明:2004年4月1日,被告顏某送兒子顏小林到原告黃某處學挖機駕駛。同日,被告顏某向黃某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今借到黃某人民幣貳萬元整。”同年7月11日,黃某向顏某借款5000元。2005年10月,黃某與顏小林發生矛盾,顏小林離開黃某。2006年3月27日,原告黃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顏某歸還借款2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黃某訴稱2004年4月1日,被告顏某送兒子顏小林到我處學挖機駕駛時,同時向我借款2萬元。本案從黃某的起訴狀及庭審情況來看,黃某對顏某借款出具借條的原因、過程及借款用途前后說法不一,敘述前后矛盾。顏某當庭舉證未借到黃某2萬元現金,黃某對證人的當庭作證的證言未作反駁,表示無異議,且顏某對出具借條產生的原因敘述較合理,符合客觀事實。因此,黃某持顏某出具的借條應視為虛擬字據,法院不予采信。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前述判決。本案經二審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