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提供證據的債權有效嗎

導讀:
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林某償付尚欠的生豬款1000元。對各自的主張,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實。否則,應視為雙方債權債務已經清償,即買方林某不再負有履行付款的義務。因而此時的舉證責任仍由出賣方劉某承擔。劉某向林某出售生豬有要求出具欠款憑證的權利,劉某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沒有及時取得,導致雙方爭議的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劉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案應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那么未能提供證據的債權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林某償付尚欠的生豬款1000元。對各自的主張,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實。否則,應視為雙方債權債務已經清償,即買方林某不再負有履行付款的義務。因而此時的舉證責任仍由出賣方劉某承擔。劉某向林某出售生豬有要求出具欠款憑證的權利,劉某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沒有及時取得,導致雙方爭議的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劉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案應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關于未能提供證據的債權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對合同主張債權,但是卻沒有證據證明債權的存在,法院會支持劉某的請求嗎?我們一起來看看。
案情:
原告劉某與被告林某系鄰居關系,雙方從1995年開始多次進行生豬買賣。2003年7月,林某向劉某賒購生豬5頭,共計價款2600元。雙方約定林某在生豬屠宰后即付款給劉某。同年11月下旬,雙方因生豬款的支付問題發生爭吵。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林某償付尚欠的生豬款1000元。庭審中,雙方各持一詞,劉某稱林某僅在2003年7月支付了生豬款1600元,余款1000元一直未付。林某稱其在2003年7月分兩次向劉某支付了1600元和1000元。對各自的主張,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實。
對本案的處理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要求林某償付生豬款1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可以認定:在交易的事實和金額雙方都無異議的情況下,即對生豬買賣口頭合同內容無爭議,應由林某承擔舉證責任,林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已付清所欠劉某的生豬款,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因此,應認定林某還欠劉某生豬款1000元,故應支持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原則,劉某主張林某拖欠其生豬款1000元,應提供欠據或其他債權憑證。否則,應視為雙方債權債務已經清償,即買方林某不再負有履行付款的義務。因而此時的舉證責任仍由出賣方劉某承擔。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一、從本案舉證責任的分配來看,林某對賒購劉某生豬及生豬價款為2600元無異議,對此事實劉某無需舉證。但對于本案另一事實:劉某主張雙方之間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劉某仍享有債權,即林某還欠其生豬款1000元的事實,林某予以否認,故應由劉某對其主張的事實及訴訟請求再行舉證,而不發生舉證責任的轉移。二、雙方之間是一種賒購買賣合同關系。劉某向林某出售生豬有要求出具欠款憑證的權利,劉某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沒有及時取得,導致雙方爭議的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劉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案應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作者:信豐法院 詹靜嫻
合同法頻道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關知識,合同效力欄目分類齊全,歡迎瀏覽,感謝您的訪問。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點擊咨詢合同法律師:/panyu/lawyer/p1ll110106




